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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7:17:17

虚假诉讼的定义及重要性综述
虚假诉讼刑事评价之必要性
对一种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刑法规制,主要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目前民事规制方式是否足够有效。(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一,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如未被识破,无疑会给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是通过法院的合法裁判文书作出的,案外第三人想要获得救济非常困难。其二,虚假诉讼亵渎了司法权威。法院从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沦为虚假诉讼行为人获取裁判文书的工具,使民事诉讼成为了不法利益的保护者和维护合法利益的障碍。其三,虚假诉讼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消耗在不法分子虚构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上无疑会大大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其四、目前我国经济形势不容乐观,资金链断裂、银行坏账增多、民间借贷繁盛,虚假诉讼处于高发期,亟需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当前虚假诉讼之规制陷入困境1、民事制裁方式不足。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的规制措施也仍然缺位。法院的制裁仍是以罚款和拘留为主,有些甚至仅仅以裁定驳回起诉处理。而虚假诉讼涉及的标的往往是高额的经济合同、房产、借,民事制裁方式之不足使虚假诉讼成为低风险、高收益的冒险之举。2、刑法规制缺位。现行刑法与虚假诉讼相关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刑法第305条、306条和307条。305条伪证罪和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证据罪仅限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307条第一款是妨碍作证罪,其犯罪主体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其表现主要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原本并非针对的是虚假诉讼的情形。第二款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即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而非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但是在虚假诉讼中,更多的表现是原被告自己虚构法律事实、伪造证据来骗取法律裁判文书,因此该款也不适用于虚假诉讼。当前,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最重要的文件是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
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假诉讼,可由法院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宜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妨碍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4。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排除对虚假诉讼适用诈骗罪。对于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更不适用诈骗罪,而是根据进行虚假诉讼的具体行为手段来定罪量刑。综上可见出,目前我国刑法对民事审判中的虚假诉讼打击力度过于薄弱,不能适应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的需要。
虚假诉讼刑法规制的制度设计
(侵财性虚假诉讼应以诉讼诈骗罪处罚1、诉讼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一般条款,即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诉讼具备了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很多学者认为,被骗人与被害人可以分离,三角欺诈也可以构成诈骗罪(6。在侵财型虚假诉讼中,骗人即为法院,法院不是受害人,但是法院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力。因此侵财型的虚假诉讼也应构成诈骗罪当无异议。20XX,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但是侵财型的虚假诉讼相比一般诈骗罪又具有特殊性。其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在一般诈骗罪中,如诈骗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侵财型虚假诉讼中,当行为人骗得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因执行等原因没有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或是非法获取数额达不到诈骗罪的要求。此时,如果按照一般诈骗罪,只能以犯罪未遂处理。但虚假诉讼行为却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危害性也不在妨碍司法罪之下。此时如仍以一般诈骗罪来处理虚假诉讼,显失妥当。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妨碍司法罪”一节中设立诉讼诈骗罪。“妨碍司法罪”乃行为犯,只要一经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便可定罪。同时诉讼诈骗罪之“诈骗”又能突显其非法占有之目的。2诉讼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诉讼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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