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26 05:28:3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作者:张玲
来源:《商情》2017年第44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平衡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地位及完善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及实践中个案的纷繁复杂性,致使理论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识存在很大争议。同时,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本文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根本,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与立法本意相一致的研究分析,希望可以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法律适用

        一、引言

        我国《厶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首先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规定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承包人通过工程折价或者法院拍卖的方式,对所得的建设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随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进一步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有效期限、受偿顺位等方面做了统一的规定,但是各地法院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本文将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根本,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特性为着眼点,对该领域出现的如下典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1)行使主体是否应当包括勘察人、设计人。笔者认为不应对该权利的行使主体作扩大解释。《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用了承包人的概念,设立该权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建设工程的勘查人、设计人的工作大多都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前便完成,其工作成果多以图纸为载体。若合同相对方拖欠勘察费、设计费,勘察人、设计人可以通过留置图纸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须等到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不应当包括勘察人、设计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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