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对低龄骑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发布时间:2020-04-10 10:52:30

论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对低龄骑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作者:李磊

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1

        内容摘要:共享单车公司作为营利性经营主体,对低龄骑行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理论依据是危险开启说及报偿理论。共享单车用户使用注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亦不能排除该义务。该义务包括对低龄骑行人警示、阻断义务及充足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共享单车公司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无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间接责任,有第三侵权人介入时则应先根据直接侵权人与受害人过错大小按比例划分各方相应的赔偿责任,再由共享单车公司承担受害人部分的赔偿。

        关键词:共享单车 低龄骑行人 安全注意义务 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1-0017-26

        近年来,共享单车飞速发展。共享单车是一种以共享平台公司提供中控平台和单车,用户通过手机下载客户端应用(App),通过该应用解锁单车并付费骑行的交通解决方案。由于其使用简便,符合当前绿色环保出行的理念,且为用户省去了购买保养单车之累,一时风靡。就其本质而言,共享单车这一出行解决方案其实是一种以互联网技术升级改造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互联网+”与城市交通服务业相结合的产物。共享单车在为人们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安全隐患。2017年发生的一起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案,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被起诉。此案亦引发了公众和学界对共享单车公司法律责任的讨论。〔1 〕面对此类共享单车骑行人伤害事故,如果按照现行交通事故赔偿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其处理过程应当在肇事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但此类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事故的发生还关涉第三方主体——共享单车公司。作为受害人交通工具的提供方,其是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一个感性而直接的反应可能是:如果该单车确有质量问题,并且该质量问题与事故有直接的关联,则车辆的提供方应该承担责任。但如果车辆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共享单车公司是否还会因其他原因而担责?毕竟作为专业提供单车服务的公司,如果参照汽车租赁公司的惯例,除了保证车辆适驾外,还应履行审核租车人驾驶资格、保险情况等义务。在美国伊利诺伊州交通运输贸易协会诉芝加哥市和丹·伯格斯一案中,法院亦认定平台公司对司机的审查和雇用合格的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或许正是考虑到这层因素,某共享单车公司曾在其共享单车用户协议中明确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其他一些特殊人群不得骑行。骑行人通过移动客户端开启共享单车时,首先需通过点击方式同意该用户协议,否则不能安装和使用此应用软件。该公司制定此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不适合骑行人因骑行而导致伤害。企业亦欲通过该协议为其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此处用户协议中排除低龄未成年人骑行的条款,能否在低龄未成年人骑行且遭受伤害后顺利转化为免除共享单车公司责任的依据?对低龄未成年骑行人而言,共享单车公司是否有安全注意义务避免此类损害发生?共享单车公司在多大程度上对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损害发生后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均亟待民法给出答案。笔者不揣简陋,求教于方家。

论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对低龄骑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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