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docx

发布时间:2019-09-03 14:05:07

盘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依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岗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岗位空缺和岗位条件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县区、经济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市级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负责本辖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公告相关规定进行报名,报名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制定招聘计划;

() 发布招聘公告;

() 受理受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 考试、考核;

() 身体检查;

()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 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 对拟聘人员进行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的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单位名称、经费来源、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编制数、空编数、拟聘岗位、拟聘人数、招聘方法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区、经济区直属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在招聘信息发布前5个工作日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对未申报招聘计划或者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备案或核准的,事业单位不得招聘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须由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信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统一发布在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以上。招考机关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不同类别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招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本科及以下学历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式;招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式;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考试实行笔试、面试权重计分的办法,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可确定为46或者55。根据权重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通过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须由招聘主管机关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考核人选在报名人员中遴选确定。

(二)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技能测试和考核的方式。笔试和技能测试由招聘主管机关或经招聘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笔试、技能测试成绩权重比例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可确定为3746。根据权重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十六条 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经初审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急需、紧缺岗位可放宽到12

第十七条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

第十八条 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7人组成,面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条 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应纳入公开招聘统一管理,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的组织、指导下,可以到高等学校公开招聘急需紧缺重点学科(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的人员数量、岗位条件和招聘方式等应在学校网站或有关媒介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并指定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 [2005]1 号)、《关于修订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9 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 [2010]82 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二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为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为7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确定后,须填写《盘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定统一样式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签定聘用合同及聘后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盘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盘人发〔20052号)、《盘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盘人〔200524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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