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法律意见(诉讼方案及思路)

发布时间:2023-01-27 09:21:46

诉前法律意见(诉讼方案及思路\诉前法律意见(诉讼方案及思路)2019-06-1416:32阅读:9,636关于TOTAI房产公司股东权益分配争议处理的法律意见(诉前)一、背景与概况(一)牵涉主体1TOTAI公司2DATO股份公司3KUKUN集团公司4崔某5TAISHAN房产公司(二)背景概要12019年,DATO股份、KUKUN集团、崔某共同出资设立“TOTAI公司”,以此为平台进行房地产开发。其中,大通股份持有“通泰公司”70%以上比例的股权,为“通泰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并实际控制管理“通泰公司”。22019年,通泰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设立单体项目子公司“泰山房产公司”,取得相应土地并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32019-2019年间,除了必要的注册资本金投入外,项目公司即“泰山房产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其母公司“通泰公司”,而“通泰公司”的很多资金也来源于股东借款。42019-2019年间,“泰山房产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清算。而“通泰房产”公司作为股东借款人(普通顺位债权人)也进行债权申报。52019年“泰山房产公司”经资产拍卖变现、偿债分配后,已有9400万元左右的债权分配款到通泰公司帐内。预计还有4000元万元债权分配款也将到位。62019年,“通泰公司”的三个股东,即大通股份、球冠集团、崔某就“通泰公司”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分配取得的应收账款权益(即已到账的9400万元和预计到位的4000
元),进行分配处置。现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就该部分权益的分配,出现争议。具体下述。(三)主要争议20196月通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对通泰公司已经回收的债权权益进行分配处置。大股东提出的分配方案是:1已收回的资金,优先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再行偿还利息。2偿还利息的利率根据历次借款的股东会决议,而利息计算没有止息时间,根据实际借款发生的时间计算利息。3大股东方案截至2019531日,借款本金10198万元,利息为4473.27元。而上述已收到的权益9400万加加载中...内容加载失败,点击此处重试加载全文上后期的4000万元,基本上能够偿还本金,以及偿还绝大部分利息。球冠及崔某等小股东主要对利息偿还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1)主要借款均是由大股东大通公司及关联公司出借,主要有五笔,分别为3000万,3400万,2270万,160万,以及600万(大通公司关联公司出借)。2第一笔:3000万,2019年有股东会决议,小股东也同意,计息利率是年息10%但是,小股东对于利息没有止息时间有异议。球冠集团提出:分配款已于2019119日到通泰公司帐内,不应一直计算至大通股份公司认为的实际清偿之日(其方案暂定为2019531日)。3)第二笔:3400万,2019年有股东会决议,但是小股东反对借款,股东会决议只有绝对控股股东大通公司盖章。大通股份公司认为:利息按照决议里的年息10%,且计算至实际还款。因此,球冠集团提出:对于该笔借款,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利率也是大股东单方面设定,这样的利率,再加上长达6年的时间,如果按照其单方面决议的利率,那么会造成稀释小股东权益,大股东可以借此全部分配拿走通泰公司到账的资金。4)第三笔:2270万,2019年有股东会决议,小股东与大股东均同意,且小股东也按照其持股比例均出借给通泰公司资金700余万元。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球冠集团提出,既然均按比例借款,这部分借款全部股东免除利息。大通股份公司同意。因此,该部分借款均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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