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25 11:02:01

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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