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资料

发布时间:2023-03-30 03:55:03

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生教育433培养模式改革的实践,考虑到博士生导师数目不断增长而博士生招生规模相对固定的现实,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行改革。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目的是有利于提升导师、科的科学研究活力,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科的水平和地位,有利于形成南京大学特色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第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特殊的人才培养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改革后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行基本资格、上岗资格、招生落实相分离的方式。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由学校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上岗资格由院系根据各学科特点,实行每年或间隔一定时间的审核制度;招生落实是指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和上岗资格的导师,能够招收到符合院系学科培养条件的优秀博士生。

第五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采取稳步实施、逐步过渡,不断推进的原则,采以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将学校层面的总体设计与院系学科特点有机结合,注重校、院系、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学校提出改革的指导意见、总体方案和共性措施,院系、学科根据学科自
身特色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学校的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校设立激励机制来推动改革的进行和深入,对于方案比较完善且实践成效较好的院系,可以逐步将学校的博导基本资格评审下放到院系,并且在博士生招生的增量名额分配上优先考虑。

第二章基本资格

第六条2015年以前(含2015年)已经被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教师,均认可已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

第七条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由学校进行评审认定,年一次。以下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有关条例均指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

第八条博士生导师岗位只限于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中设立。是一级学科授权的按一级学科设立。

第九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风,具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优良品质。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胜任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2、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年龄一般应在57周岁以内(以申报当年的11日为界),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重大学术贡献。业绩突出的副教授也可以申报。

3、目前正在从事或指导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近五年来发表的论文、学术专著及所获成果成绩显著,其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居国内前沿或领先地位,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事应用型学科专业的研究,应有重要的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体指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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