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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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QB521-33-2009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前言
1.1为了规范项目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1.2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施工现场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如:平板车、翻斗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等。1.3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QB521-33-50同时废止。2职责
2.1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2.2工程部是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
2.3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管理内容3.1车辆准入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不许进场。3.2车辆管理3.2.1车辆使用单位
3.2.1.1应当对车辆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2.1.2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启动前,应先鸣号。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3.2.1.3对超重、超宽、超长、超高的设备运输,应编制有关的运输措施,经项目部工程部审批同意,对所有参加运输、装卸的有关人员进行措施交底后,方可实施运输、装卸。
3.2.1.4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30km特殊条件下的限速规定按照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3.2.1.5危险品的运输应执行QB526-09《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3.2.1.6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3.2.1.7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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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的定期检验记录。3)车辆的自行检查记录。4)各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车辆故障和事故记录。3.2.2工程部
3.2.2.1在车辆投入使用后30日内,工程部机械专工负责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车辆的显著位置。
3.2.2.2工程部审批超重、超宽、超长、超高的设备运输措施,对所有参加运输、装卸的有关人员进行措施交底,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3.2.2.3工程部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做好记录。3.2.2.4工程部应建立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台帐。3.2.3安全部
安全部监督车辆使用单位、工程部认真落实车辆管理的各项职责。3.3人员管理
3.3.1车辆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2车辆使用单位对车辆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将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交安全部复印备案。负责对车辆操作人员进行车辆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3.3.3安全部建立台帐,对车辆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备案。3.4安全检查
安全部每月组织工程部、车辆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工程部和车辆使用单位职责落实情况。4相关文件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QB526-09《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5附表
R521-33-01机械、工器具、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6附则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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