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文件

发布时间:2012-10-18 08:54:24

关于印发《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服务类)的通知

物价局
卫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价发【201233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及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29号)规定,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服务类),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是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统一归并后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费时必须严格载明价格项目编码,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二、严格执行《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合、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分级确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诊查费、普通床位费
按《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规定的各等级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手术费,三级医院按《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二级医院按三级医院的91%执行,一级医院按三级医院的86%执行;未确定级别的市级专科医院、县级医院、部队医院执行二级医院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执行一级医院价格。
     (三)加强包干服务收费管理。凡实施包干服务并收费的医疗项目,应坚持患者自愿原则,在规定各项收费标准内与患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规定的收费标准、实际包干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四)加强医用一次性耗材价格的管理。列入《威海市一次性特殊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目录》的一次性耗材可另行收费,未列入的不得收费。
     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强化审批程序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及程序申报,经审批后,方可收费。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服务价格,收费时要载明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成本价格报告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改进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五、做好《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后续跟踪监测
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各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跟踪服务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政策实施后,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对自身价格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未经审批收费、比照收费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即纠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271日起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威价费发〔200410号、威海市物价局、卫生局威价费发〔2006120号、威海市物价局、卫生局威价费发〔200750号文件中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一:《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使用说明.doc
    附件二:威海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综合服务).xls

关于印发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通知

威价发【201260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威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其他相关事项执行威价发〔201233号文件规定。
 本通知自201281日起执行。

物价局文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