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年度项目计划审查程序和要点

发布时间:2011-12-14 10:20:45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解决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年度 项目计划审查程序和要点》的通知

粤水移[2003]24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工作办事制度化、程序化和公开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水库移民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根据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03]37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粤水移[2003]14号)的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制订了《解决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年度项目计划审查程序和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解决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年度项目计划审查程序和要点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

〇〇三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水库  移民  计划  审查  通知

解决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年度项目计划审查程序和要点

一、  项目计划审查依据

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2002126广东省第九届人民大会常务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03]37号)

3、《广东省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粤水移[2003]14号)

4、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老移民遗留问题调查及处理措施初步规划报告》

二、  应提交资料

1、地方政府、财政和水利部门确认的请示文件,内容包括:

1)年度项目基本情况(移民人数、户数、新旧移民村建筑面积);

2)资金来源和组成;

3)项目工程量;

2、人数、户数确认表(应有村委和镇政府盖章、户主签名)。

3、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年度项目计划报告(参照《关于抓紧编报20032007年移民规划与2003年度项目计划的通知》内提供的大纲编写)。

4、地形图(比例1500~13000)。标出规划新村的位置、旧村的位置,并加文字说明。

5、平面规划布置图。标明给排水、通电线路(包括弱电线路)、交通道路和宅基地平整的基本数据;例如建水塔、水井、公厕的位置等;村的布置应体现人畜分离的原则。有条件的村可考虑排污设计。应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6、按水库移民管理系统编报的水利工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计划表(一村一策)及软盘(包括市、县“项目汇总表”和以县为单位的“项目分类表”)。

三、  审查要点

1、各地方的年度项目计划应严格围绕《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文件精神进行编制,重点解决移民住房难、基础设施差、饮用水难的问题。

一个村的生活基础设施遗留问题只能一次过报计划,一次过审查,审查审批同意并实施的项目,今后不得重报。

2、移民户数人数审查:原则上以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老移民遗留问题调查及处理措施初步规划报告》确认的户数人数(1999年底)为准。

3、实施范围:1995年底以前兴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不包括省属7座水电厂以及1986年以后新建、续建、扩建水库移民。

4、户数审查:分需要拆迁的户数和不需要拆迁的户数,主要审查有多少五保户、四人以下(含四人)、四人以上户,不同类型的户补助不同。

5、补助款审查:需要拆迁的五保户按7500元,四人以下户按10250元,四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补1000元。基础设施(四通一平)每户省补助3572元,对“四通一平”工程量较大,各级补助的“四通一平”费用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在和移民户充分协商并签名认可的前提下,可在省补助到户的资金中调整安排适当资金,但最多不能超过3000元,且必须附专题说明充分的理由和准确的工程量。

6、资金使用范围:住房(危房改造、草房等);饮水工程;基础设施及其他费用。

7、设计方案审查:村庄规划、村址迁择是否合理可行(不选在地质灾害多发地段,远离滑坡、浸没及有放射性源等地段,应考虑选择在医疗、上学、交通、电力、给水、排水等比较便利的地方);移民村规划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户面积、户型、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基础设计是否合理;道路、桥梁等设计是否合理;预算是否合理。

8、各级财政需补助的资金额度是否明确,要有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有效证明文件(财政预算安排、市或县政府会议纪要、主要领导批示、承诺书)

9、培训费、管理费按《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各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中按比例提取。

10、“四通一平”是指村内的通路、通水、通电、排水及宅基地平整等基础工程。以自然村为单位列明其工程量及投资概算,项目投资列入“基础设施”类的“其它工程”项,各级补助资金按《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控制。村外公路原则上不予安排,对自然村到村委会尚未通路的,原则上可按“泥结石”机耕路标准控制,但必须进行专项规划设计,经省专家评审组审查同意后,其项目投资可以列入“基础设施”类的“小路”上报。

11、扶持移民生产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对没有达到人均半亩“保命田”和1亩山地的移民生产的突出问题,必须做出专题方案,先经市初审,再交省专家评审组审查同意后,列入该村当年年度项目计划上报。

12、对移民缺少土地问题,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统筹考虑,从易地开发的土地中优先解决。如“易地开发土地”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可从移民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调剂或划拨土地给移民。

13、经营性项目及费用原则上不予安排。

14、各市的规划设计费、监理费,分别按当年省、市、县移民资金(房至上部结构部分资金扣除)总额的2%1%提取,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监理,由市统一提取后安排到市、县、镇。

四、评审程序

1、各市、县在每年8月份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2、收到计划后,省专家评审组委派评审工作小组以县为单位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直接反馈到各市县,对不符合要求的年度项目计划限期修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修编的,当年不予通过;市移民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各县计划后,按要求将计划及有关资料统一提交给省专家评审组。

3、省专家评审组根据各市提交的计划、资料和评审工作小组的初审意见组织评审,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计划当年不予安排。

4、省专家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提交主管部门。

5、省移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年度计划。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

来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7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1446号)精神,为了指导各地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工作大纲。
  一、编制规划的必要性和意义
   规划是今后一段时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依据,编制规划是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从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入手,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完善扶持方式,提高移民直接受益程度,使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的基本原则
  1. 坚持移民自愿。确定扶持方式和扶持项目,要坚持移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
  2.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优先。把解决移民温饱放在首位,兼顾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逐步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3. 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在国家的帮助和扶持下,动员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4. 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既要考虑加快发展生产,又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5. 坚持维护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在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处理好相关群众的问题,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三、规划的依据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1249号)。
  (六)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
  (七)移民安置所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及中长期规划。
  (八)移民的意愿及移民村组社会经济现状调查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四、规划的目标
  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以不超过3~5年为宜。
  规划的目标:重点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
  规划目标要尽量量化,提出移民人均纯收入的具体指标。有项目扶持的村组(自然村),还要针对扶持的项目提出应达到的具体指标。如土地资源(耕地等)、住房、人畜饮水、农田水利、道路、供电、医疗、教育、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指标。
  五、规划的范围
  此次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6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71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本规划是针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   采取资金直接发放方式的,规划范围不能超出扶持人口。
  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规划范围原则上限于移民村组(自然村)。
  六、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
  (一)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和成果。
  (二)移民情况调查
  1. 移民主要情况及意愿调查。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收入水平及构成、住房条件、对扶持方式的意愿等。
  2. 移民所在县及移民村组(自然村)社会经济调查。主要包括:移民所在县及移民村组(自然村)的人口、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规划的内容
  (一)移民生产生活现状及其评价
  1. 移民生产生活现状
  (1)移民生活现状。包括移民收入水平、住房状况、交通、人畜饮水、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
  (2)移民生产现状。包括移民拥有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收入来源、产业结构、职业技能水平等。
  (3)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比较。从绝对值和相对值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2. 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政策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后期扶持方式
  1.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
  包括工作主体、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及移民群众的主要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的方法。
  扶持方式的确定,坚持能将移民核定到人的,要尽量将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以下简称现金直补),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实行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2. 移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对扶持方式的主要意见。
  3. 规划移民村组(自然村)的具体后期扶持方式。
  4. 后期扶持方式实施的保障措施。
  (三)资金直接发放规划
  1. 资金发放对象。以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单位,列出扶持户数、人数、扶持对象的个人主要信息资料。
  2. 资金发放的依据、程序、方式、标准、年限、时间。
  3. 资金发放的效果及其相关影响的分析。
  4. 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项目扶持规划
  1. 项目确定的原则
  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按先生存、后发展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具体列出本村组(自然村)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和对移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划项目安排意见。
  规划项目重点限于移民村组(自然村)、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的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组(自然村)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同意。
  规划应尽量避免安排经营性项目,以规避风险。
  2. 项目可行性分析
  主要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投资估算、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环境保护、风险评估、建设主体、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根据项目所在行业的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规划资金规模
  年度投资规模:600/×扶持人数
  规划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规模×扶持年限
  采取直接发放资金方式的,要说明直补到人资金数量。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六)保障措施
  1. 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并提出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和落实工作责任的具体措施。
  2. 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提出充分发挥移民村级组织作用以及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措施。
  3. 提出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的工作方案。培训方案应主要包括培训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4. 明确各级政府的移民稳定工作责任和具体工作要求。
  5. 提出排查化解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不稳定因素的工作方案,以及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工作预案。
  (七)规划实施效益评价
  1. 经济效益评价
  实行现金直补的,分析对移民收入水平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实行项目扶持的,分析项目实施后对移民收入水平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
  2. 社会效益评价
  分析规划实施后,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相关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3. 环境效益评价
  分析规划项目实施后,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八、规划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规划编制以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规划编制工作应于20069月底前完成,省级人民政府于10月份完成各县规划的审批工作,并将各县的规划及批复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关于转发龙岩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20071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制定的《龙岩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八月十三日




               龙岩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细则
                      (龙岩市库区移民开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开发局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
    第三条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内的具体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变更意见报市移民开发局审核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规划的类型
    第八条  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移民开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编制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包括项目扶持到户规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规划两种类型。其中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应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到人,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扶持到村的规划要在听取移民村组绝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项目经移民机构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  预备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供水、交通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扶持到村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示意草图、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第十五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投资规模小的农村饮水、道路、农田水利、沼气、乡村建设、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项目,可以乡或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为一个项目,合并后总投资10万元以下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以项目建议书上报。以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主、按户(人)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也可以捆绑成一个项目,以项目建议书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市库区咨询服务中心或县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三)总投资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市库区咨询服务中心或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四)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委托业内人员参照行业规范编制。
    (五)后期扶持基金补助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可适当简化(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资金筹措、效益分析)。
    (六)对由移民群众分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可适当简化(主要包括项目概况、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材料的审批
    (一)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开发局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开发局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开发局审批,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后期扶持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由市移民开发局审批,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四)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后期扶持基金配套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必须明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的部分项目和预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权限参与主要投资部门组织的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结论报省、市移民开发局备案。
    (五)市移民开发局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时报批制度,市移民开发局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各县(市、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完整资料报市移民开发局。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咨询、论证。评估、审查、咨询、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上报审批附件组成部分。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的项目按省移民开发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负责。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邀请招标确定施工队单位;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所在县(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库区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项目监理制度。为了确保库区项目建设质量,库区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库区移民管理机构组建的监理部门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办法,市移民开发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验收一次。
    (一)项目验收的权限
    1、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
    2、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3、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或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若委托验收,由市移民开发局开出委托函,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委托函的内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移民开发局备案。市移民开发局建立项目验收抽查通报制度,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4、对移民群众分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且后期扶持基金补助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开发局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报市移民开发局备案。市移民开发局建立项目验收抽查通报制度。
    (二)项目验收的内容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2、项目资金的构成和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库区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法的审核或审计报告。
    5、项目效益扶持完成情况。
    (三)项目验收的时间
    市移民开发局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组织验收。各县(市、区)移民开发局应提早10个工作日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并书面提请验收。
    (四)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关于项目验收的请示。
    2、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关于项目自验情况的报告。自验报告内容包括:一是项目建设概况。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项目资金构成情况等;二是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说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施情况,施工和质量管理情况,项目变更情况,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等;三是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对照规划设计指标,说明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以及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4、项目监理情况报告。
    5、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
    6、工程项目预算书、施工单位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中介机构的决算审核报告。
    7、年度计划审批项目通告材料和照片,项目施工前后及隐蔽工程施工的照片资料等。
    8、其他需要提交的验收资料。
    (五)其它项目的验收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验收应提交培训通知(培训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授课计划、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说明培训效果等。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按户(人)安排种植业、养殖业捆绑的项目,在自验报告中要重点说明种养项目的内容,扶持的对象和人数,资金发放办法及单据,项目实施的效益等。
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县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或验收会议纪要。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同时验收材料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整理、存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经费的内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费和设计费,项目专家评估、审查、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等。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提取。库区项目建设管理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五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二十六条  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计划的具体编报工作,于每年710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上报市移民开发局。市移民开发局将于每年7月底前,将全市下一年度计划综合平衡汇总后报送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移民开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抓紧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要按照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九条  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变更和调整意见,报市移民开发局审核同意,并报省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厅批准。
    第三十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市移民开发局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稽查报告,组织稽查的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稽查报告向存在问题的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对被稽查单位作出通 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批准规划的,未编制规划、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关单位调整或者修改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编制规划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按《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八条  5年规划实施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向省移民开发局提出申请组织终验。
    第三十九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具体办法,抄送市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颁布之日起执行。

解决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年度项目计划审查程序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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