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分析

发布时间:2015-10-24 10:29:38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分析
作者:史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

         行政机关不予治理环境污染甚至破坏环境侵害多数人共同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该类事实的认定离不开司法鉴定,而我国现有的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专家辅助人制度正是为了弥补鉴定制度的缺陷而产生的。通过界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分析其特性,并将其与鉴定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将专家辅助人定性为一种新的独立诉讼参与人。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专家辅助人 诉讼地位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内蒙古科技大学创新基金项目《内蒙古草原地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2012NCW01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史炜,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17-02

        目前,环境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很多地方行政机关仍然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允许某些企业过度开采资源,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视而不见或不予治理。这就有必要通过司法审查遏制行政机关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侵害。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如学界所盼规定公益诉讼,这是因为该类诉讼的实施尚存在一些困境,比如污染损害成因难辨、损害范围和损害程度难定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鉴定,但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制很不健全,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将会影响法院对鉴定意见的正确判断和采纳。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虽然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这会影响到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界定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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