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起诉状(离婚)
发布时间:2020-04-07 10:38:04
发布时间:2020-04-07 10:38:04
离婚诉状
原告: ,女,籍贯: ,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 ,电话: 。
被告: ,男,籍贯: ,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 ,电话: 。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
2.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今后孩子的教育支出和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3. 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现居房屋归原告所有;
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结婚,于 年生育了一子(女)名为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导致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并无挽回的可能。在原告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瞒着原告,擅自处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被告还有酗酒的恶习并屡教不改,所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如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向法院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由于被告有酗酒等恶习,严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原告则能够提供孩子一个较好的成长和受教育的环境,所以原告恳请法院给予原告孩子的抚养权。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基于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今后孩子的教育支出和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目前所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原告与被告双方名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请求法院考虑原告带着孩子生活的艰辛,判令原被告现居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