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07 11:17:42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称镇街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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