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完整版(最新)

发布时间:2023-03-26 11:52:44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西、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的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五条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所辖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六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七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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