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22 19:48:41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闽政管综〔2012152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现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流程;
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进场交易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21221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动。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包括:(一)土地、房产出租;
(二)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
(三)土地、房产(包含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公有住房)车辆出售;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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