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

发布时间:2019-03-0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153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05 【实施日期】2007.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15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合同诈骗,占压、挪用和侵吞群众购房款等问题,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 1 / 2





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全市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资金监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必须进入二手房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交易双方不得将房款和定金等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并留存指纹印迹。
根据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建住房〔2006321号的规定,在我市尚未实行经纪机构在银行
2 / 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