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例宣传教育大纲

发布时间:2013-11-29 16:43:26

保密条例宣传教育

2011年3月28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条例)。这是军队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保密条例的重新修订和发布施行,对于做好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次保密条例修订历时两年,对原条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同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新条例共6章60条,比原条例增加了24条。在学习宣传活动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内容。

一、关于修订发布保密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一,修订发布保密条例,是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保密条例是我军保密工作的“母法”和“基本法”,是保密工作法规体系中的根本法规,是军队保密工作和建设的基本依据。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发布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军队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军事斗争准备深入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以规范和调整。比如,军事秘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计算机网络应用日益普及,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一些地方单位开始参与军队涉密事务,军队人员构成发生新的变化,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一些单位和人员保密观念滞后,防范措施不到位,泄密问题屡有发生。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条例修订,按照“缩小范围、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确保重点”的划密指导思想,调整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针对定密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和解密审核、复核制度;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国际联网和移动电话使用等方面的保密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了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着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保密工作机制,明确了保密委员会以及军队人员、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在保密方面的职责。修订后的保密条例系统性、规范性、操作性明显增强,对军事秘密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做好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

维护好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规保障。

 

第二,修订发布保密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保密工作历来是我党我军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中央军委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胡主席和军委领导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1996年以来,军委先后7次下发有关加强保密工作的文件,出台了许多重要的保密政策规定。总部按照军委部署,重点加强信息系统、移动通信、重大活动和机关办公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全军部队在保密工作中,结合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这次修订,深入贯彻胡主席和军委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总结提炼新时期军队保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那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制度措施及时提升固化为军事法规,有利于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维护国防安全和军

事利益;有利于军事信息资源的安全利用,促进军队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将保密

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军事秘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修订发布保密条例,是进一步完善我军保密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军保密法规体系以保密法为依据,由保密条例、专门性保密法规以及其他军事法规中涉及保密管理的制度规范共同构成。保密条例集中贯彻落实保密法的要求,是我军保密法规制度的主干和基础,也是制定配套保密制度的基本依据。这次修订,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着眼于提高保密法规制度的完整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军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和保密法制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充分考虑了与保密法、共同条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军队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相互衔接,对于完善我军特色保密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密条例的立法依据、军事秘密概念和保密工作的地位作用、方针原则以及各方责任。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规定了保密工作的地位作用。军事秘密是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军事战略资源。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随着我国国家实力和军事实力的提升,西方国家和敌对势力对我国防建设更加关注,侦察窃密力度明显加大,保密工作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这次修订保密条例,首次明确:“军队保密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巩固战斗力、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在总则部分规定保密工作在军队建设全局中的地位作用,有利于强化军队单位和人员的保密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的方针原则。第四条规定:“军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平战一致的方针,坚持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原则。”与原条例关于保密工作方针的表述相比,增加了“依法管理、平战一致”的内容。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是不断提高保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规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将“平战一致”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保密工作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平战一致,就是要求日常保密工作中,必须始终按照“打仗”标准和实战要求,严格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规定。

  (三)具体明确了各级保密责任。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这次修订在总则部分重点对各级各部门和军队人员的保密责任予以具体规范。一是明确了全军所有人员的保密义务,具体规范了军队人员在保密方面负有遵守保密制度、掌握保密知识技能、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等五种义务。二是明确了保密委员会的职责, 重点规范了保密委员会在制度建设、监督检查、泄密查处、检测评估和保密研究等十个方面的基本职责,为保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三是明确了保密工作问责制,强调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规定各单位主官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保密工作。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齐抓共管保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

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加强军队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军事秘密的范围与密级

定密是一项源头性的工作。这次保密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制度,努力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第二章军事秘密的范围与密级主要规定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定密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内容和流程、军事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定密等。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调整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这次修订根据军队建设新发展和保密工作的新特点,

对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作了必要调整:一是将军事训练、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军事秘密事项纳入军事秘密范围;二是按照缩小军事秘密范围的思路和实际情况,放开了部分军级部队的番号。这里所说的军级部队番号,主要是指陆军集团军等常规部队的番号,不包括军兵种的一些特殊单位的番号。把这部分军级部队番号从军事秘密范围中划出来,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军事秘密的数量,有利于提高保密工作效益,有利于提升我军开放、自信的形象。需要强调的是,这次放开部分军级部队的番号,不等于这些番号现在就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了。对于军级部队番号的解密和公开问题,下步总部将制定具体规定。

  (二)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为解决当前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这次修订依据保密法的新规定,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定密责任主体和定密工作程序。规定军队单位主要领导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军事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单位的军事秘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负责审定。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对于推进定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明确了保密期限。为突出重点,确保核心,同时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新条例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既不能确定具体期限又不能确定解密条件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确定。同时,考虑到涉及重要国防工程等方面的军事秘密事项,确实需要永久保密,条例规定应当将这类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

  (四)完善了解密制度。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密意味着解除有关保密措施,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不再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新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军事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军事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前,原定密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应当进行复核,不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对提前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的,

由原定密单位或其上级机关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同时,新条例还规定了特殊的解密条件,即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一般情况下,军事秘密需经法定程序,解密后才能确定是否公开。把正式公布视同解密,兼顾了程序与效率。“正式公布”,是指履行批准手续后通过权威媒体、军队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正规途径对外公开。未经批准擅自公布涉密信息的,不能视为正式公布,应当作为泄密事件进行处理。

四、关于保密制度

第三章保密制度主要规定了军事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手机使用、

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度。应把握的重点内容有:

  (一)军事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新条例按照集中管控和全寿命管理的思路,具体规定了秘密载体的制作、使用、复制、保管、传递、维修和销毁等从产生到销毁各个环节的保密要求。条例还对绝密级载体的保密管理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绝密级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对阅办人员及时间要作出文字记载。为保证绝密级载体取送途中的安全,条例明确要求,指派专人取送绝密级载体时应当2人同行、随身携带;同时,对乘用的交通工具也作出了规定,应当乘用专用交通工具或者乘用国内航班、火车软卧包厢、轮船二等舱。

(二)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针对当前网络窃密泄密案件频发的严峻形势,新条例在吸收现有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系列新的措施:一是实行等级防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安全风险,确定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管理措施。二是明确保密建设要求。规定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建设,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并且优先选用国内研制开发的设备和软件。三是规范保密检查评估。规定新建或者改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制定安全保密建设方案并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系统开通前,应当通过保密检查评估。同时,明确全军性涉密信息系统方案的审查和检查评估,由全军保密办组织;其他系统的审查和检查评估,由大单位保密办组织。

(三)国际联网和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在军队单位国际联网方面,明确规定单位接入国际互联网,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接入互联网的,要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并增加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等十项禁止性规定。在手机使用管理方面,明确要严格控制军队人员使用手机,规定因工作需要使用

手机的,必须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要求单位要加强对军人使用手机的管理,并具体明确了严禁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等十项禁止性行为。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是产生、使用和掌管军事秘密的主体。做好保密工作,关键要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新条例确立了我军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培训考核制度。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定期进行保密知识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三是保密审查和出境管理制度。为加强对重要涉密人员的管控,条例特别规定,任用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时,严格控制核心和重要涉密人员出境;有关部门认为其出境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四是脱密期管理制度。规定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退出现役,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2至5年。脱密期从涉密人员确定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如退役时脱密期未满,可以延伸到退出现役之后。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不得泄露知悉的军事秘密。

  (五)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军民融合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单位参与军队涉密活动,承建涉密军事工程,为军队单位提供服务,工作中有时需要接触和知悉某些军事秘密。这些单位数量多、情况复杂,如不加强保密管理,可能造成泄密问题。因此,新条例规定,从事涉密载体制作、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监理,或者涉密科研项目合作等涉及军事秘密业务的地方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军队单位委托地方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经过相应保密审查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同时,为加强对军队有关单位的保密管理,

规定从事军事秘密载体印刷、维修、销毁和涉密活动服务保障的军队单位,应当由军区级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承担有关涉密业务。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能,这次修订参照新保密法,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军队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定密监督。规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发现军事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二)保密检查。规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军级以上单位每年、师级以下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保密检查;在重大节日、军人退役、新兵入伍等时机,组织开展专项保密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单位,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责令暂停使用、消除隐患;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处理并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三)泄密查处。一是规定了泄密认定和泄密案件等级,明确“军事秘密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以及军事秘密失控且不能证明未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的,应当认定为泄密。”同时,还规定泄密案件按照泄露的军事秘密的密级、数量以及案件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泄密案件、严重泄密案件、重大泄密案件3个等级,为泄密案件的认定提供了基本依据。二是规定了泄密查处权力,明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泄露军事秘密或者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查处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作出说明,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密级鉴定。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嫌泄露军事秘密的案件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军级、军区级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必要时由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

(五)处分监督。规定有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不按规定追究责任的,上级保密委员会应当督促纠正。 

六、关于奖励和惩处

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力度,增强广大官兵执行条例、保守军事秘密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次修订对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也作了调整。

(一)增加了奖励的条件。针对当前军事保密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的实际,为推进保密理论研究深入开展,这次修订明确,把在保密理论研究方面有重要贡献的,纳入奖励范围;同时,根据保密工作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和泄密危害后果一旦造成难以补救的特点,新条例把发现泄密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也纳入保密奖励范围。

  (二)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原条例对于违反保密规定,难以判定是否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分规定。这次修订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只要发生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都要依照《纪律条令》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同时,将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干扰泄密查处、恶意规避检查等妨害保密工作的行为,作为应当处分的情形,体现了保密纪律的严肃性。

保密条例宣传教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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