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8 03:30:24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201610(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校外实习是高职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实施过程中学生校外实习环节的组织落实,规范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实习学生、学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校外实习(以下简称“实习”),是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以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岗位通用能力为目的,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参加的实践活动,是学生在学期间的重要学习环节,是由学院安排或经学院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习组织 学生实习活动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或经个人申请、学院批准。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

第四条 分级管理

1、学院设立校外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技能实训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学系负责人。负责对全院校外实习工作的领导,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2、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1)院级管理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技能实训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实习全程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对重大的、突发的事件进行协调管理、处理及上报等工作。

(2)系级管理主要由各学系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学生科长等组成。主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针对具体实习项目,安排实习的具体事务,与企业合作制定实习计划,对学生进行实习前教育和培训,负责实习过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实行校企内外交互管理、共同指导、共同考核评价的管理模式。对实习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3、学院必须及时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实习指导(管理)教师制度

1、实习指导(管理)教师应该挑选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人员担任。

2、实习指导(管理)教师具体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学院选派的专业指导教师;二是由企业选派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是学院选派的辅导员作为实习管理教师。

3、实习指导(管理)教师共同承担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条 实习单位

1、学院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技术先进、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作为实习单位。

2、实习单位选择,先由学系实地考察、筛选、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院级管理部门,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院管理部门根据书面报告进行抽查,必要再考察核实,确保能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生活便利、人身安全、身心健康,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3、学院提倡和鼓励各学系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4、选择实习单位时不得以盈利为导向,严禁利用学生实习为资源进行牟利。

5、学生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实习,各学系要安排实习指导(管理)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时间安排 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时间为半年及以上。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各学系应积极与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八条 实习配套管理制度 学院制定有《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细则》、《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学生校外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等制度并执行。

第九条 实习协议签订

1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院应与实习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其他事项。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条 实习生权益保护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在未征得学生本人同意且身体适应的情况下,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及加班和夜班。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实习报酬及费用

1、学生报酬 学院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在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2、实习经费 为保证实习教学工作的需要及学生实习质量,学院每学年提供一定的实习经费,用于支付实习期间针对学生实习项目的费用, 如集体交通费、教师指导补贴、企业联系费等,不得挪做它用。实习费用按学院校外实习实训经费方案标准,各学系根据标准填写《校外实践经费审批表》报技能实训中心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实习结束后,各学系将《学生实习鉴定表》、《学生实习情况登记表》、《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情况统计表》及经费报销凭证送技能实训中心,并办理报销。实习期间,学生个人生活费由学生自己负责。

3、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三章 实习安全

第十二条 必须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原则上从学院学费收入中列支,或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教育和岗前培训 各类实习项目实施前,各学系与实习单位必须共同做好实习工作动员,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实习计划安排、实习要求、实习纪律等;开展安全教育,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岗前培训,使学生掌握实习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在正式进入企业实习前,由系组织实习学生签署《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十六条 各学系在学生实习前,应督促实习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 学院职能管理部门和各学系负责人必须经常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定期到实习企业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加强指导和管理;实习指导(管理)教师必须随时关注实习学生的工作、生活、学习、思想动态及困难,及时协商解决,再现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努力做好与实习单位的配合工作,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保密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八条 对实习生的要求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尊重企业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管理)教师和其他员工;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经常与实习指导(管理)教师保持联系;服从管理,未经实习单位和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认真学习,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认真写好周记(或月记),撰写按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 实习生违纪处理 学院应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 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和考核,实行校企双方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评定

1学生完成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并在周记(或月记)的基础上,撰写并提交实习报告(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填写实习鉴定表

2、考核分三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40%;二是学院指导教师根据日常指导巡视的情况,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30%;三是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周记(或月记)和实习报告进行评定,占总成绩的30%

3、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企业要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学生实习鉴定表》的实习单位鉴定栏填写考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学校指导(管理)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院指导(管理)教师要根据日常指导和巡视情况,以及学生的周记、日记或实习报告自我鉴定等给出评价等级。

5、综合成绩评定:学院指导(管理)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综合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等级不限。

6、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并纳入学籍档案。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五章 实习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

1、实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4)学生实习报告;(5)学生实习鉴定表;(6)实习老师指导(巡查)记录;(7)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情况统计表;(8)实习情况登记表;(9)实习(专业)工作总结。

2、实习材料按实习项目整理归档,各学系留存,院级管理部门抽空,接受教学、督导等管理部门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体系中与此有冲突的制度条款均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技能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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