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
发布时间:2019-04-28 0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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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宪法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6]18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6〕1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已经201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办法
第一条 宪法 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 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 、遵守宪法 、维护宪法 ,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副职,省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机构正、副职,省政府直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副职,以及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 宣誓。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