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发布时间:2018-06-30 06:09:18

编号: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利,抵押权人特提请抵押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

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沙河支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杨小平

营业地址: 成都一环路东二段108

电话和传真: 028-********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所购车辆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一、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为乙方(债务人)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而形成的债权。

二、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 分期付款合同 约定。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三、《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四、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七、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八、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到车辆抵押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一、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车辆保险手续,投保险种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妥的,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

二、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甲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主债权履行完毕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按第条第七款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一)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二)发生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款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七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是抵押物的所有人,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乙方承诺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2.甲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的。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

(三)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五)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1.抵押物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2.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七)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八)如果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九条 甲方承诺

(一)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条 违约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四)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 B 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二)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方: (签字或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附件:

《抵押物清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或盖章)

方: (签字或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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