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国教授简介

发布时间:2019-08-30 13:56:40

孙建国教授简介

北京物资贸易学院会计学教授,1995年被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2000年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BA)、2002年被原国家经贸委培训中心、2003年被清华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等单位特聘为讲座教授。北京市中青年骨干优秀教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首席研究员

据不完全统计,先后为中央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大专院校、企事业、机关等一百多家单位讲授《财务会计学》、《企业会计实务》(含MBA课程)、《企业具体会计准则》、《预算会计》、《成本会计》、《企业实用财务管理》(MBA、项目管理课程)、《企业财务报表阅读与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企业涉税风险与规避》、《企业纳税筹划》、《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差异》等课程和专题讲座。主要研究方向及课题:企业会计制度及具体应用准则、会计理论与方法、企业实用财务管理与财务风险规避、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纳税风险与纳税筹划、税制改革、企业财务、税务诊断等。

先后兼任多家企业和中介机构的高级或特别财务、税务顾问,北京弘道企业管理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同时,每年还兼职从事各种大中型审计、评估等注册会计师业务。先后为多家有关企事业单位办理纳税筹划、财务会计方案咨询设计、企业改制财务总体设计、企业经营业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物流管理规程、纳税争议咨询等业务。同时,每年还兼职从事大中型各种审计、评估等注册会计师业务。

1985年开始,先后在《会计研究》(中国会计学会主办学术性刊物、国家一级刊物)、《财务与会计》(财政部主管、国家期刊奖期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北京财会》、《中国税务报》等专业刊物上报表专业学术文章20多篇。从1991年开始至今,共出版论著7部,包括《具体会计准则全书》、《财务会计报告审读》、《企业财务会计》(以上为主编)、《物资企业财务会计》、《实用财会法规教程》、《会计法全书》(以上为副主编),参与编写了《中国现代实用理财手册》。本人撰写的《改进企业营运效率分析指标的探讨》一文入选2005年中国会计学会年会论文;发表于《会计之友》(1994年第三期)的《浅议补偿贸易引进设备的会计处理》一文获得优秀论文奖;发表于《北京财会》(200412)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几点体会》入选《发现杂志社》和《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出版的《中国当代思想宝库》。

主持参加了由中国税务报社组织的《中国税网》“电子会计师”的项目设计、论证、分析以及题库设计、人机对话(问题解答)等开发、研究、实施等项工作;北京市光电联众公司物流管理整合的调研分析、方案设计、规程制定、落实实施等工作;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组织的财务会计专业大专和本科层次的试题库编写和试卷的起草、拟定、审定等工作;主持主讲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系统财会专业教师教学教法与学术理论经验研讨交流会暨师资备课会。受邀参加《中国税网》组织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研讨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长专访》、《企业涉税风险》、《2006年中国税收高层论坛-增值税转型与企业所得税改革》、《物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解析与涉税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税务经理沙龙》、《税务中介涉税鉴证业务高级培训班》等活动的嘉宾访谈及现场答疑互动。参加了北京市经委组织的北京市经委系统企业税负研讨会,对当前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特别是增值税)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北京市政府机构向中央提请减轻企业税负、放水养鱼的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参与了北京市国资委对直属企业管理层年终业绩考核的专家评审工作。受邀出席由中国税务报社与中国社科院财科所组织的《增值税转型与两税合并高层论坛》现场咨询嘉宾;

联系电话:137********

纳税筹划之误区与案例分析

一、纳税筹划之误区

一)纳税筹划“虚无主义”,否认纳税筹划的存在

(二)纳税筹划顾此失彼,影响纳税筹划的有效性

1、只注重税务目标,忽视了其他目标(如财务目标);

2、只注重本主体利益,忽视了客体利益;

3、只注重税法规定,忽视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纳税筹划“拿来主义”,生搬硬套、以讹传讹。

(四)纳税筹划思想不够解放,缺少创新思维。

(五)纳税筹划“教条主义”,税收政策解释代替纳税筹划。

二、案例分析

要求:周一本培训班要求分成若干小组,周一晚间每个学员进行个人分析。周二、三、四晚间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分析要求进行详尽讨论分析,讨论分析结论由推举的本小组主副发言人(也可分不同案例确定主副发言人)代表本小组在周六课堂发言,小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补充或发表不同意见。

案例一 某单位对自产还是委托加工有如下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A企业新接到的10000件产品的订单,如果安排本企业自己生产,在不考虑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那么组成产品变动成本的主要是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工资支出。原材料成本每件20元,人工费每件15元,产品售价每件50元,则生产销售10000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是5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0×10000×17%=340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3400051000(元)。销售收入增值税负担率=51000÷500000×100%=10.2%。

  方案二:如果A企业将这批10000件产品的生产任务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给临近的B企业,支付加工费15万元,那么可以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5500元。那么企业的销项税额仍然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0000×17%+25500595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5950025500(元)。销售收入增值税负担=25500÷500000×100%5.1%。

  可以比较得出,在采用方案二时,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使企业节税2550015*17%),税收负担率也由10.2%下降为5.1%。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时,或者在某些技术方面存在困难时,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将一些产品或半成品委托外单位进行加工,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你对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有何见解?

案例二 一桩税前列支软件使用费稽查案件

案例发生事由:

某大型外资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每年按销售额的3%税前列支境外企业经营管理软件使用费(每年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因每年连锁店的销售额从最初的几亿元到后来的几十亿元,所以,每年应支付的软件使用费数额较大。当地税务稽查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不允许税前列支软件使用费。主要理由是:根据我国企业软件使用的引进情况来看,如此巨额的软件使用费且每年按销售额支付,尚无先例。即使比较先进的ERP管理软件,也只有一次性的支付几千万元。同时,支付对象疑似境外关联企业,借此转移利润。

为此,纳税人向税务稽查机关多次进行申辩说明,并按照要求提供了大量文件和资料(据说半年多提供的资料有一卡车之多),但税务稽查机关始终认为,纳税人每年按销售额的3%税前列支境外企业经营管理软件使用费,没有相应的税法依据。考虑到该纳税人是一家比较有影响的大型外资企业,纳税贡献较大,因此,税务稽查机关没有直接采取补税和处罚措施。案件拖了较长时间,双方处于僵持阶段。

纳税人辗转找到本人,请求为能够协助妥善解决本案找到突破口。

如果此案找到你中介咨询单位,根据以下所提供的资料并进行认真阅读分析后,请分析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 你认为是否认可税务稽查机关的意见?为什么?

2、 你是否认可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方法?为什么?

3、 你认为双方发生争议的主要症结在什么地方?有无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4、 如果想接手此案,如何切入求解?

5、 如果有解,请将解案程序和内容说明;

6、 为有效落实解案,应作哪些落实工作?

注:学员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可以不拘泥于上述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附:纳税人有关资料

案例三 集团建设开发公司项目资料

1、 公司背景

隶属关系:中国某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施工及其他。

资质:拥有房地产开发临时资质,无建筑施工资质。

注册资本:4.6亿元

盈利情况:公司成立自2004年一直亏损,2005年盈利几十万

所属机构:成都设有项目公司,具体管理工程建设。

其他:集团自2004年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汇总的范围包括三级公司,但2006年的批复中并没有将成都项目明确纳入;有增值税纳税项目,目前零申报。

2、项目背景

建设开发公司目前仅有以下两个开发项目。

1)四川某地大厦项目

土地权属:集团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建筑物用途:高档写字楼

总开发面积10万平,地上8万平、地下2万平。

取证情况: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土地证待缴纳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随后可办理预售证;预售证预计910月份落实。

总投资:5亿多

销售测算:公司目标价格8000元以上,委托销售公司代销,预计总现金流入7-8亿元。

工程进度:20069月封顶

其他重要信息

代理销售框架协议

由销售公司代理销售,但以开发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由开发公司开具发票。

协议定价8000元,8000--9000元部分由销售公司留存,超过9000元部分,双方各分50%

销售公司参与园林景观、装修的设计,并承担一定费用。

设有包销条款。

成本核算

项目合同实行授权管理,200万元以上的由开发公司签订,开具开发公司的发票;200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签订,开具分公司的发票。

成本核算由成都分公司核算。

成都当地税务机关已经认可分公司成本归集过程中可以使用两个单位(开发公司、分公司)的原始凭据。

外出经营的税收监管情况

开发公司申请开具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经接受成都税务机关管辖。

分公司也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且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后,经与当地税务机关协调,开发公司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材料。

分公司在当地未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 北京某花园项目

项目位置:北京近郊区的开发区

土地权属:集团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建筑物用途:住宅

总开发面积6.3万平,其中住宅可售面积4万平,312套。

户型:40—200余平米

取证情况:集团改制划拨用地,至今没有取得土地证。

总投资:2亿多

销售测算:根据投资情况,预计总现金流入2.5-3亿元。

工程进度:住宅基本完工,在进行配套设施的设备安装及其他收尾工程。

其他重要信息

土地:土地为划拨土地,属综合用地性质,原用途为员工宿舍。公司原打算效仿周边其他项目先建设再变更土地规划,但由于规委内部调整,至今未办理成功。

销售:由于土地性质得不到解决,不能公开发售。公司拟将1#3#住宅(共有1-6#住宅)转让给关联单位-集团所属的子公司,其余自用。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提出的纳税筹划等税务问题

四川某大厦项目

房地产开发临时资质可否视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其税收待遇。

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中的税收问题:怎样根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规定确定委托代销方式和基价;怎样避免与销售公司的重复征税;营销费用的列支问题。

集团要求企业所得税必需回北京缴纳,从征管的规定上有无依据?若没有依据,有无解决途径?

大厦地下2万平拟销售给关联单位公司,怎样降低税负?

北京某花园项目

房地产开发临时资质可否视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其税收待遇。

如果项目部分销售给关联单位如集团(也为全资国有企业)和非关联单位-某投资公司,如何降低税负?

其余部分若销售给员工或对外销售,怎样规划税收问题?

案例分析要求:

1、根据以上提供的资料,初步制定一个开展纳税筹划的操作计划

2根据委托方提出的税务问题,如果从项目的转让方式或经营方式以及转让性质(如转让开发产品还是在建工程;转让新房或二手房)等方面入手,制定纳税筹划的思路和预案。

注:因本案资料繁多,不便于进行深入讨论分析,在此只做方向性的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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