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

发布时间:2020-07-15 10:42:5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王川

一、概述

(一)土地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因目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体系。

1、土地自然分类体系:如土地坡度级

2、土地评价分类体系:如城市土地定级

3、土地综合分类体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土地分类特点

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利用状况的反映。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1、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形成的产物

2、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在地域分布上可以是单独成块,也可以是连成片

3、类型、面积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三)土地利用分类的意义

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数据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统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首先要对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需要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2、统一不同土地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存在着许多有关土地的分类,其标准和含义不完全统一,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数出多门,给管理和决策带来很大的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迫切需求

当前,土地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都需要经统一分类汇总的各地类面积数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发展

(一)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984年9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类8个,二级类46个,这就是我们所称的“8大类土地分类”。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后来的变更调查都采用此分类,从1984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二)1989年城镇土地分类

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针对农村土地调查,对城镇部土地未进行详细分类。1989年9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对城镇部土地根据用途的差异作了详细分类,其中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从1989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为了适应土地用途管理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在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和1989年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实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将全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71个三级类 。试行土地分类自2002年1月1日起使用至今,实践中主要用于城 镇、村庄地籍调查和国有土地出让、登记等工作。

(四)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由于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是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我国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尚未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圈起来的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围还不能打开。因此,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仍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分类标准。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将全国土地分为3个一级类、10个二级类、52个三级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试行土地分类相同,建设用地部分作了归并。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自2002年8月起使用至今,实践中主要用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规划修编、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土地统计等工作。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

2007年8月1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建立了系统的,科学的、统一的、权威的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我国土地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将有效避免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的现象。

(二)分类依据和原则

1、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为主,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 采用土地综合分类方法对城乡用地进行统一分类。

2、分类原则:

① 科学性原则。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② 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③ 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又要满足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需要

④ 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外土地分类经验,对目前无争议或异议的分类直接继承和应用

(三)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1、一级类设定

① 依据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

② 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考虑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③ 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他土地

2、二级类设定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进行具体细化。

(四)编码方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数字编码,一级采用二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二级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从左到右依次代表一、二级。

(五)地类图示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分类的图式、图例、色标。《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在附录中作了引用。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地类及其含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它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围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0.1≤树木郁闭度<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它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09

特殊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用地

指专门用于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11

水域及水利设

施用地

116

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注意:《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未设立“可调整地类”,对原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中为可调整地类的,本次调查按现状地类调绘,并在备注栏注记“原为可调整XX地类,现状为XX字样。

由于农村土地调查比例尺主要采用1:5000或1:10000,城镇村庄等用地部无法使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为适应农村土地调查需要,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用地归并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并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个二级地类。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部交通、绿化用地。

20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0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03

村庄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04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注意: 对独立于城市、建制镇、村庄之外,在原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中确认为“独立工矿用地”的土地,本次调查以主要用途实地调查,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分别在“201”、“202”、“203”后加“A”、“B”、“C”、“D”、“E”,如:201A、203B,并在备注栏注记“原分类为独立工矿字样。

五、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

(一)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它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1)种植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作物等)的土地。

(2)新增耕地。

(3)被临时占用的耕地。包括在耕地上临时种植苗木、草皮、花卉、果树、药材等的土地和耕地临时改变用途作为养殖、堆放建材(沙石、渣土)、修建工棚等的土地。

(4)受灾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

(5)被人为撂荒的耕地。

(6)在河流、湖泊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且平均每年能收获一季的土地。

(7)“城镇配套绿地”(如中心城区永康森林公园等)种植苗木、绿化树木、草皮、花卉等,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8)“农家乐”种植苗木、绿化树木、草皮、花卉等,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9)耕地上修建简易温室大棚,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等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

(1)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耕地。

(2)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

(3)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4)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5)农民庭院或城镇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6)受灾后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

(7)由于工程建设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荒芜的耕地。

3、“批而未用”耕地的处理

耕地已被征收,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是调查时实地未进行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确认为建设用地。调查时,按勘测定界相关资料确定其位置、围和面积,地类按征地批准用途分为“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明确表示、统计面积和逐级汇总。

4、水田

(1)常年种植水稻、茭白(高笋、鹅笋)、菱角、莲藕(荷花)、荸荠(马蹄)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2)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3)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 。

5、水浇地

(1)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的耕地。

(2)种植蔬菜的耕地。

(3)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大棚,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等的耕地。

6、旱地

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

(二)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覆盖度:一定面积上植被垂直投影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1、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

(1)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等及其它园艺作物的土地。

(2)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3)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

(4)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的花圃等的土地。

(5)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6)道路两侧宽度大于等于图上1mm的绿化带用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

(1)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

(2)零星种植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3)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4)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采摘园的土地。

3、果园

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

4、其它园地

(1)集约规模化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

(2)种植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经济作物的土地。

(3)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

(4)道路两侧宽度大于等于图上1mm的绿化带用地。

(三)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围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1、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1)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

郁闭度:林冠(林木的枝叶部分)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值。

(2)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3)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迹地)。

(4)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5)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6)零星种植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7)已征收的铁路、公路等征地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

(1)城市、建制镇部(包括其部公园),种植绿化林木的土地。

(2)农村居民点部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林盘地),无论面积大小与是否颁发《林权证》。

3)林带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4)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5)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6)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

3有林地

(1)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

(2)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林木为主的土地

4、灌木林地

(1)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2)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

5其它林地

(1)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2)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3)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

(四)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

(1)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2)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3)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4)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

(5)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

(1)城镇部、公园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2)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3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

(4)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5)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6)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五)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交通运输用地

(1)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2)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

2、铁路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

用于铁路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围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围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

工矿企业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的铁路线路。

3、公路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

用于公路线路(包括两侧的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围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围确认。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其中乡道指连接两个及以上不同乡镇(街道)、宽度在10m以上的道路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

公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的公路线路。

4、农村道路

(1)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

乡级以下,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护路树木。

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的地坎或地埂。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

农村居民点部的道路用地。

5、 机场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

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

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

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

临时性机场用地。

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航空食品加工厂等用地。

6、港口码头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江、河、湖、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

港口码头围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军港、军用码头用地。

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

7、管道运输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

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

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穿过隧道的管道线路。

地面上,布设军用管道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土地。

(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冰川等。

季节性干涸的土地。如时令河等。

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陆滩涂。

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因决堤、特大洪水等原因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

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

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围部的水面。如公园的水面。

以交通道路为主河堤、塘堤的土地。

3、河流水面

(1)下列土地确认为河流水面

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根据《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河流水面

地下河。

穿越隧道的河流。

4、湖泊水面

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根据《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湖泊围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的土地。

5、水库水面

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根据《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水库围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的土地。

6、坑塘水面

(1)下列土地确认为坑塘水面

人工开挖形成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m³,常水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自然蓄水的土地。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

坑塘围生长芦苇的土地。

坑塘围,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

坑塘之间可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

7、陆滩涂

(1)下列土地确认为陆滩涂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之间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陆滩涂

滩涂上已围垦或用于养殖、建设等利用的土地。

8、沟渠

(1)下列土地确认为沟渠

渠槽宽度(含护坡)南方≥1.0米,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

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

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

自然形成的溪沟。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沟渠

耕地、园地、草地等,开挖临时性水道的土地。

沟渠穿过隧道时,隧道的土地。

9、水工建筑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堤、溢洪道等。

沿江、河、湖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

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

用于防护堤岸的土地。

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

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筏道及鱼道等。

坝或闸与道路结合,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

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渠堤的土地。

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

10、冰川及永久积雪

被冰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冰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

(七)其他土地

1、空闲地

(1)城镇、村庄、工矿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2)临时堆放沙石、建材、渣土等的土地,原为空闲地的。

2、设施农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工程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

被地膜覆盖、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3、田坎

(1)下列土地确认为田坎

耕地中南方宽度≥1.0m,不以通行为主的地坎。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田坎

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的地坎。

地坎与农村道路结合,以农村道路为主的土地。

4、沼泽地

土壤经常被水饱和、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

5、裸地

(1)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2)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如裸岩、戈壁等。

(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城市

(1)下列土地确认为城市用地

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的城中村。我市中心城区以及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州市、邛崃市、都江堰市、崇州市县城所在地确认为城市用地。

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在中心城区及上述县城所在地行政围,独立于建成区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1A、201B、201C等。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以外,修建铁路、公路等的土地。

城市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2、建制镇

(1)下列土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国家行政建制设立镇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的集体土地。我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县城所在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与建制镇建成区连片乡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在上述县城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镇行政围,独立于建成区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2A、202B、202C等。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贯穿建制镇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建制镇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3、村庄

(1)下列土地确认为村庄用地

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农业人口集聚居住的土地,包括乡政府所在地。

在乡行政围,独立于村庄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3A、203B、203C等。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村庄用地

贯穿农村居民点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村庄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4、采矿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

用于直接开采自然资源和存放开采物的土地。如用于露天煤矿采煤、山体表面开采矿石等在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土地;石油抽油机、山体部采矿出入口、地下采矿出入口等非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地面用地。

生产砖瓦的土地,包括烧制砖瓦的窑址、制作和存放砖瓦坯子、取土等的土地。

用于固定采砂(沙)场的土地。

用于堆放各种尾矿的土地。

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采矿用地

地下采矿、山体部采矿用地。

在江河中捞沙的土地。

用于管理、办公、生活等的建设用地。

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以外(下同),古代流传下来著名建筑物等名胜古迹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用于游览、参观等风景旅游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用于陵园、革命遗址、墓地的土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如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军事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国防设施,国防工业用地等。

军队农场中的建设用地。

涉外、、监教、殡葬用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部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区域围的林、草等非建筑物的土地。

军事管理(管制)区中,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区域。

军队农场中,用于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六、新旧分类的衔接与转换

(一)新旧分类的衔接与转换原则

1、当旧分类与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地类含义完全一致时,可直接转换为对应新地类。

2、当原有多个地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一个地类时,可将几个地类合并,再转换为对应的新地类。

3、当原有地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多个地类时,须进行补充调查,再转换到对应的新地类。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应关系(见下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三大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编码

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农用地

01

耕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02

园地

021

果园

022

茶园

023

其它园地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032

灌木林地

033

其它林地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10

交通用地

104

农村道路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4

坑塘水面

117

沟渠

12

其它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123

田坎

建设用地

05

商服用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053

商务金融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2

采矿用地

063

仓储用地

07

住宅用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083

科教用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建设用地

09

特殊用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094

用地

095

殡葬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1

铁路用地

102

公路用地

103

街巷用地

105

机场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107

管道运输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3

水库水面

118

水工建筑物用地

12

其它土地

121

空闲地

未利用地

04

草地

043

其它草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112

湖泊水面

115

沿海滩涂

116

陆滩涂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12

其它土地

124

盐碱地

125

沼泽地

126

沙地

127

裸地

(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见下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二级类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名称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编码



01

耕地

011

水田

灌溉水田

111

耕地

11

农用地

1

望天田

112

012

水浇地

水浇地

113

菜地

115

013

旱地

旱地

114

02

园地

021

果园

果园

121

园地

12

022

茶园

茶园

123

023

其它园地

桑园

122

橡胶园

124

其它园地

125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有林地

131

林地

13

032

灌木林地

灌木林地

132

033

其它林地

疏林地

133

未成林造林地

134

迹地

135

苗圃

136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天然草地

141

草地

14

042

人工牧草地

改良草地

142

人工草地

143

10

交通用地

104

农村道路

农村道路

153

其它农用地

15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4

坑塘水面

坑塘水面

154

养殖水面

155

117

沟渠

农田水利用地

156

12

其它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畜禽饲养地

151

设施农业用地

152

晒谷场等用地

158

123

田坎

田坎

157

05

商服用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城市

建制镇

农村居民点

独立工矿用地

201

202

203

204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20

建设用地

2

052

住宿餐饮用地

053

商务金融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07

住宅用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3

街巷用地

12

其它土地

121

空闲地

06

工矿仓储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3

仓储用地

062

采矿用地

独立工矿用地

204

盐田

205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城市

建制镇

农村居民点

独立工矿用地

201

202

203

204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20

建设用地

2

082

新闻出版用地

083

科教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206

09

特殊用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城市

建制镇

特殊用地

201

202

206

092

使领馆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094

用地

095

殡葬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1

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

261

交通运输用地

26

102

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262

105

机场用地

民用机场

263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264

107

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265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3

水库水面

水库水面

271

水利设施用地

27

117

沟渠

水工建筑用地

272

118

水工建筑物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河流水面

321

其它土地

32

未利用地

3

112

湖泊水面

湖泊水面

322

115

沿海滩涂

苇地

323

滩涂

324

116

陆滩涂

苇地

323

滩涂

324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冰川及永久积雪

325

04

草地

043

其它草地

荒草地

311

未利用土地

31

其它未利用土地

317

12

其它土地

124

盐碱地

盐碱地

312

125

沼泽地

沼泽地

313

苇地

323

126

沙地

沙地

314

127

裸地

裸土地

315

裸岩石砾地

316

其它未利用土地

317

(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见下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二级类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名称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编码

01

耕地

011

水田

灌溉水田

111

耕地

11

农用地

1

望天田

112

012

水浇地

水浇地

113

菜地

115

013

旱地

旱地

114

02

园地

021

果园

果园

121

园地

12

022

茶园

茶园

123

023

其它园地

桑园

122

橡胶园

124

其它园地

125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有林地

131

林地

13

032

灌木林地

灌木林地

132

033

其它林地

疏林地

133

未成林造林地

134

迹地

135

苗圃

136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天然草地

141

草地

14

042

人工牧草地

改良草地

142

人工草地

143

10

交通用地

104

农村道路

农村道路

153

其它农用地

15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4

坑塘水面

坑塘水面

154

养殖水面

155

117

沟渠

农田水利用地

156

12

其它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畜禽饲养地

151

设施农业用地

152

晒谷场等用地

158

123

田坎

田坎

157

05

商服用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商业用地

211

商服用地

21

建设用地

2

其它商服用地

214

052

住宿餐饮用地

餐饮旅馆业用地

213

053

商务金融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212

其它商服用地

214

054

其它商服用地

其它商服用地

214

06

工矿仓储用地

061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221

工矿仓储用地

22

062

采矿用地

采矿地

222

063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223

07

住宅用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251

住宅用地

25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252

072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

253

12

其它土地

121

空闲地

空闲宅基地等

254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

241

公共建筑用地

24

建设用地

2

082

新闻出版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教育用地

242

科研设计用地

243

084

医卫慈善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245

慈善用地

246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文体用地

244

其它商服用地

214

086

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231

公共设施用地

23

087

公园与绿地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232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09

特殊用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281

特殊用地

28

092

使领馆用地

使领馆用地

282

093

监教场所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284

094

用地

用地

283

095

殡葬用地

墓葬地

285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1

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

261

交通运输用地

26

102

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262

103

街巷用地

街巷

266

105

机场用地

民用机场

263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264

107

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265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3

水库水面

水库水面

271

水利设施用地

27

117

沟渠

水工建筑用地

272

118

水工建筑物用地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河流水面

321

其它

土地

32

未利用地

3

112

湖泊水面

湖泊水面

322

115

沿海滩涂

苇地

323

滩涂

324

116

陆滩涂

苇地

323

滩涂

324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冰川及永久积雪

325

04

草地

043

其它草地

荒草地

311

未利用土地

31

其它未利用土地

317

12

其它土地

124

盐碱地

盐碱地

312

125

沼泽地

沼泽地

313

苇地

323

126

沙地

沙地

314

127

裸地

裸土地

315

裸岩石砾地

316

其它未利用土地

3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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