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三个情形

发布时间:2012-06-14 14:02:23

破产抵销权的除外情形

(一)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1)假设在正常的情况下,乙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那么得到的是100×20%=20万元的清偿额。

2)在乙人为的产生抵销权的情况:即知道甲有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或知道了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事实后,故意去负担债务。

注:乙债权人故意受让甲的一台设备,价值80万元,在此法律关系中,乙是债务人,甲是债权人。

抵销后造成的影响:乙债权人此时还有20万元的债权,以20万元的债权申报债权后得到20×20%=4万元的清偿,最终其得到了80484万元的清偿,比其正常情况下的清偿额多出842064万元,这64万元实际上是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故意负担债务的情况是不能与其债权抵销的。

(二)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注:此情况下,乙是甲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乙欠破产企业100万元的债务。

1)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甲的破产案件后,管理人登门向乙债务人要钱,乙应该掏出100万元给管理人,这100万元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用于向其他债权人清偿。

2)乙债务人犯坏产生抵销权的情况下即:知道甲有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或知道了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事实后,故意去取得债权。

注:乙债务人故意销售给甲一台烂设备,成本为60万元,卖出价为80万元,在此法律关系中,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

抵销后造成的影响:管理人登门要钱时,乙债务人要求抵销的,那么就只还20万元,而卖出的设备成本为60万元,实际上仅仅偿还了80万元,差额20万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故意取得债权的情况是不能与其债权抵销的,正常的情况应该是乙掏出100万元的欠款还给甲,然后再以80万元申报债权接受破产清偿。

破产抵销权的三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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