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

发布时间:2023-02-11 20:04:33

商洛市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障卡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本着“快捷方便、服务大众"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县(区)级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以及承办社会保障卡管理业务的经办机构、发卡银行服务网点以及社会保障卡管理业务经办服务人员。第二章窗口制度规范第三条市、县(区)级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应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规范;窗口工作区管理制度;窗口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管理使用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制度;窗口服务规范用语;窗口服务首问负责制等。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四条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服务规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试行)》结合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和业务操作实际细化执行。第五条各银行网点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服务规范按照各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规范结合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和业务操作实际细化执行。第六条对于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必须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里或哪个部门办理;书面的批文、单据等,应表
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缩短承诺时限,提前办结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第四章窗口建设标准规范第七条服务场所建设:市级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至少设置1,县级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设置1,场所面积均不少于10.各县(区)可根据服务人数实际情况扩展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数量,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也可以设立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要统一标识,悬挂服务窗口的全称,名称为“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设计美观、清晰可辨、一目了然。同时,在明显位置摆放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服务流程等宣传资料。第九条窗口设备配置标准:市级窗口按工作人员数量配备电脑,县级窗口至少两台,专网开通.打印机、扫描仪至少一台,读卡器至少2台。第十条工作人员数量:市级工作人员2人以上,县级工作人员3人以上。第十一条各合作金融机构在其所有实体网点至少设置1个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并根据服务对象分布情况,向市人社局备案后,设置自助银行、ATM自助存取款终端及查询终端.镇政府(办事处)所在地(人口在3000人以上)要单独设立自助银行,并布设至少1ATM自助存取款终端。布设ATM自助存取款终端确有困难的,要布设至少1台自助服务终端.

商洛市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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