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发布时间:2020-03-31 07: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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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描述
对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而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以及办理增值税退免税业务。
二、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
三、办理流程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退税审批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税务资格认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的书面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时,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3.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
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说明;
7、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一份)。
(二)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
1.申请免税企业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即征即退企业需提供《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即征即退企业需提供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的书面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时,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
4.当期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
5.当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6.当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退税审批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增值部即征即退业务而进行的纳税评估可相应顺延20日。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后,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核查及评估
1、税源管理部门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属实。根据实地核查情况,确定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并告知纳税人;初审通过的,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2、税源管理部门接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暂停退税审批,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暂停退税的时间不计入该环节规定的办理期限。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三)审批
1.政策法规科于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报区(市)县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终审后,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通知纳税人办理。
2.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退免税条件
1.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免税优惠政策。
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免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免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表证单书示例
(一)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 申请认定类型 | |||||||||||||||||
纳税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生产经营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银行种类 | 银行代码 | 银行名称 | 银行帐号 | 币种 | 缴税标志 | |||||||||||||
经营方式 | 登记注册类型 | 行业 | ||||||||||||||||
财务负责人 | 办税人员 | 联系电话 | ||||||||||||||||
领取银行经营许可证情况 | 发放部门名称 | 许可证名称 | 许可证字号 | 发放日期 | ||||||||||||||
代征起止时限 | 至 | 所属储蓄网点数量 | ||||||||||||||||
纳税人 申请意见 | ||||||||||||||||||
申请日期 | ||||||||||||||||||
国税机关 审批情况 | 审批机关 | |||||||||||||||||
审批人 | 审批日期 | |||||||||||||||||
审批意见 | ||||||||||||||||||
认定期限 | 至 | □ 是否批准 |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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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 办事人员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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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 开业时间 |
| 生产经营期限 |
| 第一次获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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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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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 | |||||||||||||||||||
序号 | 税种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税额(幅度) | 减免有效条件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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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享受减免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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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理由 |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减免税审批(审核)情况(由国税机关填写) | |||||||||||||||||||
序号 | 减免原因 | 减免方式 | 减免依据 | 减免幅(额)度 | 减免所属期起 | 减免所属期止 | 减免有效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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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部门初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政策法规处复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区局意见:
(盖章)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 ||||||||||||||||||||
银行名称 | 银行帐户 | |||||||||||||||||||
退抵税类型 | 减免原因 | |||||||||||||||||||
税种 | 申请退税额 | 申请退抵税方式 | 计算利息标记 | |||||||||||||||||
退抵税明细 | ||||||||||||||||||||
征收品目 | 税票号码 | 系统税票号码 | 税款所属时期起 | 税款所属时期止 | 缴款发生日期 | 入库发生日期 | 税额 | 退抵税额 | ||||||||||||
1 | ||||||||||||||||||||
2 | ||||||||||||||||||||
3 | ||||||||||||||||||||
合计 | ||||||||||||||||||||
退税原因: (公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经办人: 主管局长: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上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