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8 05:27:17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7]54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建办〔20175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行政执法局,风景名胜区管理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建法函〔2016148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按照《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司发函[2016]24号)、《司法部关于同意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司发函[2016]96号)以及《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是指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知识,从事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范围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坚持分批实施、积极稳妥、

循序渐进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机关先行开展,通过对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管理制度、职业培训等进行探索总结,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提供示范,逐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申请担任住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