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兵法调研报告二

发布时间:2020-04-15 15:19:04

调研报告二

民兵义务的法律依据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更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任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为保卫祖国的安全和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必须有一支强大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的军队。强大的人民军队是保卫祖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后盾。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一个适龄公民都应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积极服兵役。

公民的义务和纪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民兵的荣誉及经济待遇

参加战备执勤、志愿保障作战任务的民兵,有权依法获得与现役军人相同的荣誉勋章;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执行非战斗军事行动任务的民兵,有权依法获得地方党委、政府各军事机关授予的功勋荣誉。

民兵在执行战备执勤、志愿保障部队作战任务、非战斗军事行动任务和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期间,享受履职津贴,基干民兵组织副班长以上人员,享受职务津贴。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民兵补助、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和长效激励机制。

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工作任务,支持基层人民武装机构以及民兵组织依法开展民兵工作,支持名并履行义务、完成任务。民兵所在单位应当为民兵履行义务提供方便,并保持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得因民兵履行义务而降低待遇,解除其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民兵组织当前现状困难

通过收集资料,我们总结整理了这么几个例子。

例子一:2015年底,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武部召开民兵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特意安排10名优秀民兵披绶带、戴红花,上台领奖状。让人意外的是,竟有3名民兵借故请假:“奖状虽好看,却没含金量,有那工夫还不如去赚点钱呢!”

例子二:2015年底,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强化训练,报名当天有12名民兵无理由缺席。有的是外出打工不回、有的是企业不放人、还有的干脆不接手机……而面对军事机关与地方部门的联合通报,这些单位和个人大多不以为意:“有没有奖状无所谓,又不影响工资收入。”

例子三:2014年9月,受强台风影响,浙江省仙居县下各镇的一条运沙货船发生漂移,随水流冲向下游的一座大桥。接到险情报告后,镇武装部迅即出动民兵应急分队前去排险。“大家驾驶冲锋舟,跟我一起到货船上进行加固切割。”虽然镇武装部部长一再动员,看着湍急的水流,民兵们难掩畏难情绪。

通过对案例的整理归纳,我们可以发现,一当前民兵参与训练和活动热情不高、积极性不强。二适龄青年对国防知识、民兵的性质、作用认识不高。三是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四是缺乏必要的监督问责处罚机制。

解决建议

一要编实建强民兵预备役重点分队。二要夯实切实加强民兵基层建设,采用灵活方式,不断加强兵员的管理教育。三要切实强化工作保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民兵整组任务。

解决民兵整租,关键是领导要关注,把民兵整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整顿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导要加强。县人武部要深入基层,把督促检查与指导基层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帮助基层武装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资金要保障。县人武部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落实好基层武装工作经费,加大投入,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铁佛镇人民武装部

2019年12月11日

2020民兵法调研报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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