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doc

发布时间:2019-11-02 15:30:50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2号)、《辽宁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方案》(辽师大校发[2010]6号)、《辽宁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岗位设置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各类岗位聘任的人员范围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任中,各类岗位聘任的人员范围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只有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评定了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下列人员,可应聘我校教师系列各级岗位。

1、属于教师编制,在各教学单位按教师管理,并承担本科、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2、属于教师编制,在各单位从事领导管理工作,并仍承担部分本科、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3、目前仍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含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专职副书记、团委书记)。

(二)凡属于干部身份,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且目前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应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各级岗位。机关部处中具有部分管理职能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的财务处、审计处,纳入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三)除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外,具备干部身份,并在各学院、馆、所、中心及机关各部、处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应聘各级管理岗位。

(四)凡属工人身份的在职职工(不含内部退养及提前退休人员),均可应聘工勤技能各级岗位。

(五)同时符合在两个岗位聘任的人员,除学校规定的双肩挑岗位外,由应聘人选择其中一个岗位, 另外一个岗位的应聘权视为自动放弃。

首次聘任后,岗位管理按省人社厅规定走上正常化管理轨道,新进人员按空缺岗位进行公开招聘,并按聘任的岗位级别兑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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