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分项工程tb10424-2010
发布时间:2011-09-08 21:21:44
发布时间:2011-09-08 21:21:44
6 混泥土分项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混凝土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性质、结构特点、环境条件等,制定严密的施工技术方案。
6.1.2 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合材宜为矿渣或粉煤灰。不宜使用早强水泥。C30以下混凝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
水泥进场后不得露天堆放,不同种类的水泥应分类存放。水泥由于受潮或其它原因而变质时不得使用。
6.1.3 矿物掺和料应选用品质稳定的产品。在运输和存贮过程中应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淆。
6.1.4 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中粗河砂,也可选用专门机组生产的人工砂。不得使用海砂。
6.1.5 粗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无抗拉和抗疲劳要求的C40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卵石。
粗骨料应采用二级或多级级配骨料混配而成,粗骨料应分级采购、分级运输、分级堆放、分级计量。
6.1.6 外加剂应选用质量稳定的产品,外加剂与水泥及矿物掺和料之间应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当将不同功能的多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外加剂之间以及外加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适应性。
6.1.7 不同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检验状态分别标识存放。骨料含泥量超标是必须采用专用设备处理合格方可入仓,严禁不合格骨料与合格骨料混放。
6.1.8 混凝土中宜适量掺加符合技术要求的粉煤灰、磨细矿渣粉或硅灰等矿物掺和料。不同矿物掺和料的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环境条件、拌和物性能、力学性能以及耐久性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6.1.9 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环境条件和施工工艺等进行设计。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标准养护试件养护龄期应符合第6.4.11条的规定,耐久性能试验标准养护试件养护龄期为56d。配合比选定试验应提前进行,以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配合比调整及长期耐久性能试验。
6.1.10 当混凝土原材料和施工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选定配合比。当施工工艺和环境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原材料的品质在合格的基础上发生波动时,可对混凝土外加剂用量、粗骨料分级比例、砂率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混凝土的拌和物性能应与原配合比一致。
6.1.11 对含气量要求大于等于4.0%的混泥土,必须采取减水剂和引气剂双掺方式进行配制。
6.1.12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和理论配合比,确定施工配合比。应对首盘混凝土的坍落度、含气量、泌水率、均质性和拌和物温度等进行测试。
6.1.13 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集中搅拌,计量系统应定期检定。搅拌机经大修、中修或迁移至新的地点后,应对计量器具重新进行检定。每一工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
6.1.14 混凝土运输设备的运输能力应适应混凝土凝结速度和浇筑速度需要,保证浇筑过程连续进行。
6.1.15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6.1.16 除水下混凝土外,混凝土应分层浇筑,不得随意留施工缝。
6.1.1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及时对混凝土进行振捣并保证其均匀密实。
6.1.18 应制定明确的方案,对混凝土浇筑时的模板温度、混凝土拌和物的入模温度、混凝土拆模时的温度及养护过程中的温度进行控制。
6.1.19 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连续3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高于30℃时, 应采取夏期施工措施。冬期施工期间,混凝土在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40%之前不得受冻;浸水冻融条件下的混凝土开始受冻时,其强度不得小于设计强度的75%。
6.1.20 除不溶物、可溶物可不作要求外,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技术要求应与拌和用水一致。不得采用海水养护混凝土。
6.1.21 混凝土拆模后,在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75%或龄期不足7d时,新浇混凝土不得与流动水接触。对海洋浪溅区及浪溅区以下的新浇筑混凝土,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前或在规定的养护期内,混凝土不得受海水与浪花的侵袭。
6.1.22 混凝土强度应按铁道部现行标准《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进行检验评定, 且混凝土强度试件的试验龄期应符合第6.4.11条的规定。混凝土其它技术指标的检验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主控项目
6.2.1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其它品种水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1及表6.2.1-2的规定。
表6.2.1-1 水泥的技术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1 | 比表面积 | 300~350m2/kg | 按GB/T8074检验 |
2 | 凝结时间 | 初凝≥45min,终凝≤600min(硅酸盐水泥终凝≤390min) | 按GB/T1346检验 |
3 | 安定性 | 沸煮法合格 | 按GB/T1346检验 |
4 | 强度 | 符合6.2.1-2的规定 | 按GB/T17671检验 |
5 | 烧失量 | ≤5.0%(P·O);≤3.5%(P·Ⅱ); ≤3.0%(P·Ⅰ) | 按GB/T176检验 |
6 | 游离CaO含量 | ≤1.0% | 按GB/T176检验 |
7 | MgO含量 | ≤5.0% | 按GB/T176检验 |
8 | SO3含量 | ≤3.5% | 按GB/T176检验 |
9 | Cl-含量 | ≤0.06% | 按GB/T176检验 |
10 | 碱含量 | ≤0.80% | 按GB/T176检验 |
11 | 助磨剂种类及掺量 | 符合GB175-2007第5.2条规定 | 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
12 | 石膏种类及掺量 | 符合GB175-2007第5.2条规定 | |
13 | 混合材种类及掺量 | 符合GB175-2007第5.2条规定 | |
14 | 熟料中的C3A含量 | ≤8% | 按GB/T21372相关规定检验 |
注: 1 当骨料具有碱—硅酸反应活性时,水泥的碱含量不应超过0.60%。C40及以上混凝土用水泥的碱含量不宜超过0.60% 。
2 在氯盐环境条件下,混凝土宜采用低Cl-含量的水泥,不宜使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3 在硫酸盐化学侵蚀环境条件下,混凝土应采用低C3A含量的水泥,且胶凝材料的抗蚀系数(56d)不得小于0.8。胶凝材料抗蚀系数按附录F规定的方法检测。
表6.2.1-2硅酸盐水泥的强度要求
品种 | 强度等级 | 抗压强度 | 抗折强度 | ||
3d | 28d | 3d | 28d | ||
硅酸盐水泥 | 42.5 | ≥17.0 | ≥42.5 | ≥3.5 | ≥6.5 |
52.5 | ≥23.0 | ≥52.5 | ≥4.0 | ≥7.0 | |
62.5 | ≥28.0 | ≥62.5 | ≥5.0 | ≥8.0 |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42.5 | ≥17.0 | ≥42.5 | ≥3.5 | ≥6.5 |
52.5 | ≥23.0 | ≥52.5 | ≥4.0 | ≥7.0 | |
表6.2.1-3 水泥的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 | 检 验 批 要 求 | ||||||
质量证明文件检查 | 抽样试验检验 | ||||||
1 | 比表面积 | √ | 每厂家、每编号核查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全部检查。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货源; ②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水泥达6个月。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 √ | 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生产日期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达500 t(袋装水泥每200 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水泥达3个月或水泥生产日期达3个月,施工单位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
2 | 凝结时间 | √ | √ | √ | |||
3 | 安定性 | √ | √ | √ | |||
4 | 强度 | √ | √ | √ | |||
5 | 烧失量 | √ | √ | ||||
6 | 游离CaO含量 | √ | √ | ||||
7 | MgO含量 | √ | √ | ||||
8 | SO3含量 | √ | √ | ||||
9 | Cl-含量 | √ | √ | ||||
10 | 碱含量 | √ | √ | ||||
11 | 助磨剂种类及掺量 | √ | |||||
12 | 石膏种类及掺量 | √ | |||||
13 | 混合材种类及掺量 | √ | |||||
14 | 熟料中的C3A含量 | √ | √ | ||||
6.2.2 矿物掺和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1~表6.2.2-3的规定。
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2-1~表6.2.2-4的规定。
表6.2.2-1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 术 要 求 | 检验方法 | |
C50以下混凝土 | C50及以上混凝土 | |||
1 | 细度 | ≤25.0% | ≤12.0% | 按GB1596检验 |
2 | 需水量比 | ≤105% | ≤95% | 按GB1596检验 |
3 | 烧失量 | ≤8.0% | ≤5.0% | 按GB/T176检验 |
4 | Cl-含量 | ≤0.02% | 按GB/T176检验 | |
5 | 含水量 | ≤1.0% | 按GB1596检验 | |
6 | SO3含量 | ≤3.0% | 按GB/T176检验 | |
7 | CaO含量 | ≤10% | 按GB/T176检验 | |
8 | 游离CaO含量 | ≤1.0% | 按GB/T176检验 | |
注:在冻融破坏环境下,粉煤灰的烧失量不宜大于3.0%。
表6.2.2-2 磨细矿渣粉的技术要求
序 号 | 检验项目 | 技 术 要 求 | 检验方法 |
1 | 密度 | ≥2.8g/cm3 | 按GB/T208检验 |
2 | 比表面积 | 350~500 m2/kg | 按GB/T8074检验 |
3 | 流动度比 | ≥95% | 按GB/T18046检验 |
4 | 烧失量 | ≤3.0% | 按GB/T18046检验 |
5 | MgO含量 | ≤14.0% | 按GB/T176检验 |
6 | SO3含量 | ≤4.0% | 按GB/T176检验 |
7 | Cl-含量 | ≤0.06% | 按GB/T176检验 |
8 | 含水量 | ≤1.0% | 按GB/T18046检验 |
9 | 7d活性指数 | ≥75% | 按GB/T18046检验 |
28d活性指数 | ≥95% | 按GB/T18046检验 | |
表6.2.2-3 硅灰的技术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1 | 烧失量 | ≤6% | 按GB/T176检验 |
2 | 比表面积 | ≥18000 m2/kg | 按GB/T18736检验 |
3 | 需水量比 | ≤125% | 按GB/T18736检验 |
4 | 28d活性指数 | ≥85% | 按GB/T18736检验 |
5 | Cl-含量 | ≤0.02% | 按GB/T176检验 |
6 | SiO2含量 | ≥85% | 按GB/T176检验 |
7 | 含水量 | ≤3.0% | 按GB1596检验 |
注:硅灰掺量一般不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8%,且宜与其它矿物掺和料复合使用。
表6.2.2-4 矿物掺和料的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 | 检 验 批 要 求 | ||||||
质量证明文件检查 | 抽样试验检验 | ||||||
粉 煤 灰 | 细度 | √ | 每厂家、每编号核查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全部检查。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货源。 ②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达6个月。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 √ | 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的产品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不少于一次。 |
需水量比 | √ | √ | √ | ||||
烧失量 | √ | √ | √ | ||||
Cl-含量 | √ | √ | |||||
含水量 | √ | √ | |||||
SO3含量 | √ | √ | |||||
CaO含量 | √ | √ | |||||
游离CaO含量 | √ | √ | |||||
磨 细 矿 渣 粉 | 密度 | √ | 每厂家、每编号核查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全部检查。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货源。 ②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达6个月。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 √ | 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的产品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不少于一次。 |
比表面积 | √ | √ | √ | ||||
流动度比 | √ | √ | √ | ||||
烧失量 | √ | √ | √ | ||||
MgO含量 | √ | √ | |||||
SO3含量 | √ | √ | |||||
Cl-含量 | √ | √ | |||||
含水量 | √ | √ | |||||
7d活性指数 | √ | √ | |||||
28d活性指数 | √ | √ | |||||
硅 灰 | 烧失量 | √ | 每厂家、每编号核查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全部检查。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货源。 ②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达6个月。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 √ | 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的产品每30 t为一批,不足30 t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不少于一次。 使用同厂家、同品种达3个月及出厂日期达3个月;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
比表面积 | √ | √ | √ | ||||
需水量比 | √ | √ | √ | ||||
28d活性指数 | √ | √ | √ | ||||
Cl-含量 | √ | √ | |||||
SiO2含量 | √ | √ | |||||
含水率 | √ | √ | |||||
6.2.3 细骨料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中粗河砂,也可选用专门机组生产的人工砂,不得使用海砂。
2 细骨料的颗粒级配(累计筛余百分数)应符合表6.2.3-1的规定。
表6.2.3-1 细骨料的累计筛余百分数(%)
级配区 公称粒径(mm) | Ⅰ区 | Ⅱ区 | Ⅲ区 |
5.00 | 10~0 | 10~0 | 10~0 |
2.50 | 35~5 | 25~0 | 15~0 |
1.25 | 65~35 | 50~10 | 25~0 |
0.63 | 85~71 | 70~41 | 40~16 |
0.315 | 95~80 | 92~70 | 85~55 |
0.160 | 100~90 | 100~90 | 100~90 |
注:除5.00 mm和0.63 mm筛档外,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上表所列的累计筛余百分率相比允许稍有超出分界线,但超出总量不应大于5%。
3 细骨料的碱活性应先按《铁路混泥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 岩相法》(TB/T2922.1)对骨料的矿物组成和类型进行检验,再按《铁路混泥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 快速砂浆棒法》(TB/T2922.5)对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进行检验。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30%。当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10%且小于0.20时,混泥土的碱含量应满足表6.3.2的规定;当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20%且小于0.30时,除混泥土的碱含量应满足表6.3.2的规定外,还应对混泥土采取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抑制有效。梁体、轨道板、轨枕、接触网支柱等构件中使用的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20%。
4 细骨料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2的规定。
表6.2.3-2 细骨料的技术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C30 | C30~C45 | ≥C50 | ||||
1 | 含泥量 | ≤3.0% | ≤2.5% | ≤2.0% | 按GB/T14684检验 | |
2 | 泥块含量 | ≤0.5% | 按GB/T14684检验 | |||
3 | 云母含量 | ≤0.5% | 按GB/T14684检验 | |||
4 | 轻物质含量 | ≤0.5% | 按GB/T14684检验 | |||
5 | 有机物含量 | 浅于标准色 | 按GB/T14684检验 | |||
6 | 压碎指标值(人工砂) | <25% | 按GB/T14684检验 | |||
7 | 石粉含量 (人工砂) | MB<1.40 | ≤10.0% | ≤7.0% | ≤5.0% | 按GB/T14684检验 |
MB≥1.40 | ≤5.0% | ≤3.0% | ≤2.0% | 按GB/T14684检验 | ||
8 | 吸水率 | ≤2% | 按GB/T14684检验 | |||
9 | 坚固性 | ≤8% | 按GB/T14684检验 | |||
10 |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 ≤0.5% | 按GB/T14684检验 | |||
11 | Cl-含量 | ≤0.02% | 按GB/T14684检验 | |||
注:1 冻融破坏环境下,细骨料的含泥量应不大于2.0%,吸水率应不大于1%。
2 当砂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能采用。
5 细骨料的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3-2和表6.2.3-3的规定。
表6.2.3-3 细骨料的检验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 验 批 要 求 | ||||
1 | 颗粒级配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料源; ②连续使用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细骨料达一年。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 √ | 连续进场的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试验一次,其中有机物含量每3月检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不少于一次。 | |
2 | 含泥量 | √ | √ | |||
3 | 泥块含量 | √ | √ | |||
4 | 云母含量 | √ | √ | |||
5 | 轻物质含量 | √ | √ | |||
6 | 有机物含量 | √ | √ | |||
7 | 压碎指标值(人工砂) | √ | √ | |||
8 | 石粉含量(人工砂) | MB<1.40 | √ | √ | ||
MB≥1.40 | ||||||
9 | 吸水率 | √ | ||||
10 | 坚固性 | √ | ||||
11 |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 √ | ||||
12 | Cl-含量 | √ | ||||
13 | 碱活性 | √ | ||||
6.2.4 粗骨料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应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或碎卵石,无抗拉和抗疲劳要求的C40以下混凝土也可采用卵石。
2 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表6.2.4-1 粗骨料的颗粒级配
级配情况 | 公称 粒径(mm) | 累积筛余,按质量(%) | ||||||||
筛孔边长尺寸(mm) | ||||||||||
2.36 | 4.75 | 9.5 | 16.0 | 19.0 | 26.5 | 31.5 | 37.5 | 53 | ||
连续级配 | 5~10 | 95~100 | 80~100 | 0~15 | 0 | - | - | - | - | - |
5~16 | 95~100 | 85~100 | 30~60 | 0~10 | 0 | - | - | - | - | |
5~20 | 95~100 | 90~100 | 40~80 | - | 0~10 | 0 | - | - | - | |
5~25 | 95~100 | 90~100 | - | 30~70 | - | 0~5 | 0 | - | - | |
5~31.5 | 95~100 | 90~100 | 70~90 | - | 15~45 | - | 0~5 | 0 | - | |
5~40 | - | 95~100 | 70~90 | - | 30~65 | - | - | 0~5 | 0 | |
注:1 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宜超过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2/3(在严重腐蚀环境条件下不宜超过1/2),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间距的3/4。
2 配制强度等级C50及以上混凝土时,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25mm。
3 粗骨料的压碎指标值应符合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粗骨料的压碎指标值(%)
混凝土 强度等级 | <C30 | ≥C30 | ||||
岩石种类 | 沉积岩 | 变质岩或深成的火成岩 | 喷出的火成岩 | 沉积岩 | 变质岩或深成的火成岩 | 喷出的火成岩 |
碎石 | ≤16 | ≤20 | ≤30 | ≤10 | ≤12 | ≤13 |
卵石 | ≤16 | ≤12 | ||||
注:1 沉积岩(水成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和橄榄岩等,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2 压碎指标值不符合规定时,应通过试验,建立岩石抗压强度与压碎指标值的对应关系,确认岩石抗压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不小于1.5且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及耐久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4 粗骨料的碱活性技术要求应符合第6.2.3条的规定。
粗骨料的碱活性应先按《铁路混泥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 岩相法》(TB/T2922.1)对骨料的矿物组成和类型进行检验,若骨料含有碱硅酸反应活性矿物,则采用《铁路混泥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 快速砂浆棒法》(TB/T2922.5)对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进行检验。若骨料含有碱碳酸盐反应活性矿物,则采用《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 岩石柱法》(TB/T2922.4) 对骨料的岩石柱膨胀率进行检验。粗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30%。当粗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10%且小于0.20时,混泥土的碱含量应满足表6.3.2的规定;当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20%且小于0.30时,除混泥土的碱含量应满足表6.3.2的规定外,还应对混泥土采取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抑制有效。梁体、轨道板、轨枕、接触网支柱等构件中使用的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10%。
5 粗骨料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4-3的规定。
表6.2.4-3 粗骨料的性能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C30 | C30~C45 | ≥C50 | |||
1 | 针片状颗粒总含量 | ≤10% | ≤8% | ≤5% | 按GB/T14685检验 |
2 | 含泥量 | ≤1.0% | ≤1.0% | ≤0.5% | 按GB/T14685检验 |
3 | 泥块含量 | ≤0.2% | 按GB/T14685检验 | ||
4 | 岩石抗压强度 | 母岩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不应小于1.5 | 按GB/T14685检验 | ||
5 | 吸水率 | <2% | 按GB/T14685检验 | ||
6 | 紧密空隙率 | ≤40% | 按GB/T14685检验 | ||
7 | 坚固性 | ≤8%(混凝土结构) ≤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 按GB/T14685检验 | ||
8 |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 ≤0.5% | 按GB/T14685检验 | ||
9 | Cl-含量 | ≤0.02% | 按本标准附录C检验 | ||
10 | 有机物含量(卵石) | 浅于标准色 | 按GB/T14685检验 | ||
注: 干湿交替或冻融破坏环境下,粗骨料的吸水率应小于1%。
6 粗骨料的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4-3和表6.2.4-4的规定。
表6.2.4-4 粗骨料的检验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 验 批 要 求 | |||
1 | 颗粒级配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料源; ②连续使用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粗骨料达一年。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 √ | 连续进场的同料源、同品种、同规格的粗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不少于一次。 |
2 | 压碎指标值 | √ | √ | ||
3 | 针片状颗粒总含量 | √ | √ | ||
4 | 含泥量 | √ | √ | ||
5 | 泥块含量 | √ | √ | ||
6 | 岩石抗压强度 | √ | |||
7 | 吸水率 | √ | |||
8 | 紧密空隙率 | √ | √ | ||
9 | 坚固性 | √ | |||
10 |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 √ | |||
11 | Cl-含量 | √ | |||
12 | 有机物含量(卵石) | √ | |||
13 | 碱活性 | √ | |||
6.2.5 高效减水剂的性能应符合表6.2.5-1的规定,聚羧酸系减水剂的性能应符合表6.2.5-2的规定。减水剂的匀质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当使用其他新型外加剂时,应是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验证并经申定通过后方可采用。
表6.2.5-1 高效减水剂的技术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标准型 | 缓凝型 | ||||
1 | 减水率 | ≥20% | 按GB8076检验 | ||
2 | 含气量 | ≤3.0% | 按GB8076检验 | ||
3 | 泌水率比 | ≤20% | 按GB8076检验 | ||
4 | 压力泌水率比(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90% | 按JC473检验 | ||
5 | 抗压强度比 | 1d | ≥140% | / | 按GB8076检验 |
3d | ≥130% | / | 按GB8076检验 | ||
7d | ≥125% | ≥125% | 按GB8076检验 | ||
28d | ≥120% | ≥120% | 按GB8076检验 | ||
6 | 坍落度1h经时变化量(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 | ≤60mm | 按JC473检验 | |
7 | 凝结时间差 | 初凝 | -90 min~+120min | >+90min | 按GB8076检验 |
终凝 | / | ||||
8 | 硫酸钠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10.0% | 按GB/T8077检验 | ||
9 | Cl-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0.6% | 按GB/T8077检验 | ||
10 | 碱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10% | 按GB/T8077检验 | ||
11 | 收缩率比 | ≤125% | 按GB8076检验 | ||
注:1 检验减水率、含气量、泌水率比、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之差、收缩率比时,混凝土坍落度宜为80mm±10mm。
2 抽检试验用水泥宜为工程用水泥。
表6.2.5-2 聚羧酸系减水剂的技术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早强型 | 标准型 | 缓凝型 | ||||
1 | 减水率 | ≥25% | 按GB8076检验 | |||
2 | 含气量 | ≤3.0% | 按GB8076检验 | |||
3 | 常压泌水率比 | ≤20% | 按GB8076检验 | |||
4 | 压力泌水率比(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90% | 按JC473检验 | |||
5 | 抗压强度比 | 1d | ≥180% | ≥170% | / | 按GB8076检验 |
3d | ≥170% | ≥160% | / | 按GB8076检验 | ||
7d | ≥145% | ≥150% | ≥140% | 按GB8076检验 | ||
28d | ≥130% | ≥140% | ≥130% | 按GB8076检验 | ||
6 | 坍落度1h经时变化量(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 | ≤80mm | ≤60mm | 按GB8076检验 | |
7 | 凝结时间差 | 初凝 | -90 min~+90min | -90 min~+120min | >+90min | 按GB8076检验 |
终凝 | / | |||||
8 | 甲醛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0.05% | 按GB18582检验 | |||
9 | 硫酸钠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5.0% | 按GB/T8077检验 | |||
10 | Cl-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0.6% | 按GB/T8077检验 | |||
11 | 碱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10% | 按GB/T8077检验 | |||
12 | 收缩率比 | ≤110% | 按GB8076检验 | |||
注:1 检验减水率、含气量、泌水率比、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之差、收缩率比时,混凝土坍落度宜为80mm±10mm。
2 抽检试验用水泥宜为工程用水泥。
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5-1~表6.2.5-3的规定。
表6.2.5-3 减水剂的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 | 检 验 批 要 求 | ||||||
质量证明文件检查 | 抽样试验检验 | ||||||
高效减水剂 | 减水率 | √ | 每品种、每厂家检查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全部检查。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货源; ②使用同厂家、同品种的产品达6个月及出厂日期达6个月的产品。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 √ | 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的产品每50 t为一批,不足50 t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不少于一次。 |
含气量 | √ | √ | √ | ||||
泌水率比 | √ | √ | √ | ||||
压力泌水率比(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 | √ | √ | ||||
抗压强度比 | √ | √ | √ | ||||
坍落度1h经时变化量(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 | √ | |||||
凝结时间差 | √ | √ | |||||
硫酸钠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 | √ | |||||
Cl-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 | √ | |||||
碱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 | √ | |||||
收缩率比 | √ | √ | |||||
聚羧酸系减水剂 | 减水率 | √ | 每品种、每厂家检查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全部检查。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货源; ②使用同厂家、同品种的产品达6个月及出厂日期达6个月的产品。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 √ | 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的产品每50 t为一批,不足50 t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不少于一次。 |
含气量 | √ | √ | √ | ||||
泌水率比 | √ | √ | √ | ||||
压力泌水率比(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 | √ | √ | ||||
抗压强度比 | √ | √ | √ | ||||
坍落度1h经时变化量(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 | √ | |||||
凝结时间差 | √ | √ | |||||
甲醛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 | √ | |||||
硫酸钠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 | √ | |||||
Cl-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 | √ | |||||
碱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 | √ | |||||
收缩率比 | √ | √ | |||||
6.2.6 引气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6-1的规定。
表6.2.6-1 引气剂的技术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1 | 减水率 | ≥6% | 按GB8076检验 | |
2 | 含气量 | ≥3.0% | 按GB8076检验 | |
3 | 泌水率比 | ≤70% | 按GB8076检验 | |
4 | 1h含气量经时变化 | -1.5%~+1.5% | 按GB8076检验 | |
5 | 抗压强度比 | 3d | ≥95% | 按GB8076检验 |
7d | ≥95% | 按GB8076检验 | ||
28d | ≥90% | 按GB8076检验 | ||
6 | 凝结时间差 | 终凝 | -90min~+120min | 按GB8076检验 |
初凝 | 按GB8076检验 | |||
7 | 收缩率比 | ≤125% | 按GB8076检验 | |
8 | 相对耐久性指数(200次) | ≥80% | 按GB8076检验 | |
9 | 28d硬化混凝土气泡间距系数 | ≤300μm | 见附录E | |
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6-1和表6.2.6-2的规定。
表6.2.6-2 引气剂的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 | 检 验 批 要 求 | ||||||
质量证明文件检查 | 抽样试验检验 | ||||||
引气剂 | 减水率 | √ | 每品种、每厂家检查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全部检查。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货源; ②使用同厂家、同品种的产品达6个月及出厂日期达6个月的产品。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 √ | 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的产品每5t为一批,不足5t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不少于一次。 |
含气量 | √ | √ | √ | ||||
泌水率比 | √ | √ | √ | ||||
1h含气量经时变化 | √ | √ | √ | ||||
抗压强度比 | √ | √ | √ | ||||
凝结时间差 | √ | √ | |||||
收缩率比 | √ | √ | |||||
相对耐久性指数(200次) | √ | √ | |||||
28d硬化混凝土气泡间距系数 | √ | √ | |||||
6.2.7 拌和用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7-1的规定。
养护用水除不溶物、可溶物可不作要求外,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7-1的规定。养护用水不得采用海水。
回收重复利用水的pH值、氯化物含量、硫酸盐含量和碱含量应符合6.2.7-1的规定。
表6.2.7-1 拌和水的技术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预应力混凝土 | 钢筋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
1 | pH值 | >6.5 | >6.5 | >6.5 | 按JGJ63检验 |
2 | 不溶物含量 | <2000mg/L | <2000mg/L | <5000mg/L | 按JGJ63检验 |
3 | 可溶物含量 | <2000mg/L | <5000mg/L | <10000mg/L | 按JGJ63检验 |
4 | 氯化物含量 | <500mg/L <350mg/L(用钢丝或热处理的钢筋) | <1000mg/L | <3500mg/L | 按JGJ63检验 |
<200mg/L(混凝土处于氯盐环境下) | |||||
5 | 硫酸盐含量 | <600mg/L | <2000mg/L | <2700mg/L | 按JGJ63检验 |
6 | 碱含量 | <1500mg/L | <1500mg/L | <1500mg/L | 按GB/T176检验 |
7 | 抗压强度比(28d) | ≥90% | 按JGJ63检验 | ||
8 | 凝结时间差 | ≤30min | 按JGJ63检验 | ||
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7-1和表6.2.7-2的规定。
表6.2.7-2 水的检验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 验 批 要 求 | |||
1 | pH值 | √ | 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一次: ① 新水源; ②同一水源的水使用达一年。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 √ | 同一水源的涨水季节检验一次。 施工单位试验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
2 | 不溶物含量 | √ | √ | ||
3 | 可溶物含量 | √ | √ | ||
4 | 氯化物含量 | √ | √ | ||
5 | 硫酸盐含量 | √ | √ | ||
6 | 碱含量 | √ | √ | ||
7 | 抗压强度比(28d) | √ | |||
8 | 凝结时间差 | √ | |||
6.2.8 严重腐蚀环境下采取防腐蚀强化措施时选用的钢筋阻锈剂、混凝土表面涂层、防腐蚀面层所用材料、包裹用钢板和阴极保护材料等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全部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批进行抽样试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
主控项目
6.3.1 混凝土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环境条件和施工工艺等进行设计。并通过计算、试配、试件检测和试浇筑后确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试验的检验和计算项目应符合表6.3.1的规定,检验项目指标要求见附录D。当设计对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有更高要求时,其配合比的要求应另行研究确定。
表6.3.1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试验的检验和计算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试验方法 | 备注 |
1 | 坍落度或维勃稠度 | 《普通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 | 基本检验项目 |
2 | 泌水率 | ||
3 | 凝结时间 |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 | |
4 | 抗压强度 |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 |
5 | 电通量 |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2) | |
6 | 含气量 |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0) | |
7 | 弹性模量 | 《普通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 仅对预应力混泥土或当设计有要求是 |
8 | 抗冻等级 |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 | 仅对处于冻融破坏环境的混泥土或对耐久性有特殊要求的混泥土 |
9 | 气泡间距系数 | 见附录E | 仅对处于冻融破坏、盐类结晶破坏环境的混泥土 |
10 | 氯离子扩散系数 |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2) | 仅对处于氯盐环境的混泥土 |
11 | 56d抗硫酸盐结晶破坏等级 |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2) | 仅对处于盐类结晶破坏环境的混泥土 |
12 | 胶凝材料抗蚀系数 | 见附录F | 仅对处于硫酸盐化学侵蚀环境的混泥土 |
13 | 抗渗等级 |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2) | 仅对隧道衬砌混泥土 |
14 | 收缩 | 仅对无砟轨道底座板混泥土、双块式轨枕道床板混泥土、自密实混泥土 | |
15 | 碱含量 | 水泥、矿物掺和料、外加剂及水的碱含量之和 | 基本计算项目 |
16 | 三氧化硫含量 | 水泥、矿物掺和料、外加剂及水的三氧化硫含量之和 | |
17 | 氯离子含量 | 水泥、矿物掺和料、粗骨料、细骨料、外加剂及水的氯离子含量之和 | |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同强度等级、同性能的混凝土进行一次混凝土配合比选定试验。当使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时,均应重新进行配合比选定试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配合比选定试验;监理单位检查确认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报告。
6.3.2 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碱含量应满足表6.3.2的规定。
当骨料的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10%且小于0.20%时,混凝土碱含量应满足表6.3.2的规定;当骨料的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20%且小于0.30%时,除混凝土碱含量应满足表6.3.2的规定外,还应采取掺加矿物掺和料等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抑制有效。抑制碱—骨料反应有效性试验方法可采用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方法。不得使用砂浆棒膨胀率大于等于0.30%的骨料,不得使用具有碱-碳酸盐反应活性骨料。
表6.3.2 混凝土最大碱含量(kg/m3)
设计使用年限级别 | (100年) | (60年) | (30年) | |
环境条件 | 干燥环境 | 3.5 | 3.5 | 3.5 |
潮湿环境 | 3.0 | 3.0 | 3.5 | |
含碱环境 | 2.1 | 3.0 | 3.0 | |
注: 1 混凝土的碱含量是指混凝土各种原材料的碱含量之和。其中,矿物掺和料的碱含量以其所含可溶性碱量计算。粉煤灰的可溶性碱量取粉煤灰总碱量的1/6,磨细矿渣粉的可溶性碱量取矿渣粉总碱量的1/2,硅灰的可溶性碱量取硅灰总碱量的1/2。
2 干燥环境是指不直接与水接触、年平均空气相对湿度长期不大于75%的环境;潮湿环境是指长期处于水下或潮湿土中、干湿交替区、水位变化区以及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环境;含碱环境是指直接与高含盐碱地、海水、含碱工业废水或钠(钾)盐等接触的环境;干燥环境或潮湿环境与含碱环境交替变化时,均按含碱环境对待。
3 对于含碱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当其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除了混凝土的碱含量应满足本表要求外,还应使用非碱活性骨料;当其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60年时,在限制混凝土碱含量的同时,还应对混凝土表面作防水、防碱涂层处理,否则应换用非碱活性骨料。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一混凝土配合比进行一次总碱含量计算;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计算;监理单位检查计算单。
6.3.3 钢筋混凝土中由水泥、矿物掺和料、骨料、外加剂和拌和用水等引入的氯离子总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总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06%。混凝土中三氧化硫的最大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4.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一混凝土配合比进行一次氯离子总含量和三氧化硫含量计算;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计算;监理单位检查计算单。
6.3.4 不同环境作用下混凝土中矿物掺和料用量可按表6.3.4选择。
表6.3.4 不同环境作用下混凝土中矿物掺和料用量范围(%)
环境类别 | 矿物掺和料种类 | 水胶比 | |
≤0.40 | >0.40 | ||
碳化环境 | 粉煤灰 | ≤40 | ≤30 |
磨细矿渣粉 | ≤50 | ≤40 | |
氯盐环境 | 粉煤灰 | 30~50 | 20~40 |
磨细矿渣粉 | 40~60 | 30~50 | |
化学侵蚀环境 | 粉煤灰 | 30~50 | 20~40 |
磨细矿渣粉 | 40~60 | 30~50 | |
盐类结晶破坏环境 | 粉煤灰 | ≤40 | ≤30 |
磨细矿渣粉 | ≤50 | ≤40 | |
冻融破坏环境 | 粉煤灰 | ≤30 | ≤20 |
磨细矿渣粉 | ≤40 | ≤30 | |
磨蚀环境 | 粉煤灰 | ≤30 | ≤20 |
磨细矿渣粉 | ≤40 | ≤30 | |
注:1 本表规定的掺量是指单掺一种矿物掺和料时的适宜掺量范围。当采用多种矿物掺和料复掺时,不同矿物掺和料的掺量可参考本表并经过试验确定。
2 本表规定的矿物掺和料的掺量范围仅限于使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凝土。
3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粉煤灰的掺量不宜超过30%。
4 严重氯盐环境与化学侵蚀环境下,粉煤灰的掺量应大于30%,或磨细矿渣粉的掺量大于5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一混凝土配合比进行一次计算;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计算;监理单位检查计算单。
6.3.5 不同环境条件下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环境类别 | 环境作用等级 | 使用年限级别 | ||
一(100年) | 二(60年) | 三(30年) | ||
碳化环境 | T1 | 0.55,280 | 0.60, 260 | 0.60, 260 |
T2 | 0.50,300 | 0.55, 280 | 0.60, 260 | |
T3 | 0.45,320 | 0.50, 300 | 0.55, 280 | |
氯盐环境 | L1 | 0.45,320 | 0.50, 300 | 0.50, 300 |
L2 | 0.40,340 | 0.45, 320 | 0.45, 320 | |
L3 | 0.36,360 | 0.40, 340 | 0.40, 340 | |
化学侵蚀环境 | H1 | 0.50,300 | 0.55, 280 | 0.55, 280 |
H2 | 0.45,320 | 0.50, 300 | 0.50, 300 | |
H3 | 0.40,340 | 0.45, 320 | 0.45, 320 | |
H4 | 0.36,360 | 0.40, 340 | 0.40, 340 | |
盐类结晶 破坏环境 | Y1 | 0.50,300 | 0.55, 280 | 0.55, 280 |
Y2 | 0.45,320 | 0.50, 300 | 0.50, 300 | |
Y3 | 0.40,340 | 0.45, 320 | 0.45, 320 | |
Y4 | 0.36,360 | 0.40, 340 | 0.40, 340 | |
冻融破坏环境 | D1 | 0.50,300 | 0.55, 280 | 0.55, 280 |
D2 | 0.45,320 | 0.50, 300 | 0.50, 300 | |
D3 | 0.40,340 | 0.45, 320 | 0.45, 320 | |
D4 | 0.36,360 | 0.40, 340 | 0.40, 340 | |
磨蚀环境 | M1 | 0.50,300 | 0.55, 280 | 0.60, 260 |
M2 | 0.45,320 | 0.50, 300 | 0.50, 300 | |
M3 | 0.40,340 | 0.45, 320 | 0.45, 300 | |
注: 1 碳化环境下,素混泥土最大水胶比不应超过0.60,最小胶凝材料用量不应低于260kg/m3,氯盐环境下,素混泥土最大水胶比不应超过0.55,最小胶凝材料用量不应低于280kg/m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一混凝土配合比进行一次计算;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计算;监理单位检查计算单。
主控项目
6.4.1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
序 号 | 原 材 料 名 称 | 允 许 偏 差 (%) |
1 | 水泥、矿物掺和料 | ±1 |
2 | 粗、细骨料 | ±2 |
3 | 外加剂、拌和用水 | ±1 |
注:各种衡器应定期检定,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证计量准确。
检验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复称;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6.4.2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当遇雨天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工作班检查不应少于一次;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测试结果。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砂、石含水率测试,提出施工配合比;监理单位见证试验,确认施工配合比。
6.4.3 混凝土拌制过程中,应对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进行测定,测定值应在理论配合比坍落度控制范围内。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拌制50 m3或每工作班测试不应少于一次;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测试结果。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坍落度测试;监理单位见证试验。
6.4.4 混凝土拌和物的入模含气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入模含气量应按表6.4.4的规定控制。
表6.4.4 混凝土含气量的最低限值
环境条件 | 冻融破坏环境 | 盐类结晶破坏环境 | ||
D1 | D2、D3 | D4 | Y1、Y2、Y3、Y4 | |
含气量(%) | 4.0 | 5.0 | 6.0 | 4.0 |
注;梁体、轨道板混泥土的含气量应为2.0%~4.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拌制50 m3混凝土或每工作班测试不应少于一次;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测试结果。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含气量试验;监理单位见证试验。
6.4.5 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宜高于30℃。冬期施工时,混凝土的出机温度不宜低于10℃,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工作班至少测温3次并填写测温记录;监理单位至少测温一次。
检验方法:温度测试。
6.4.6 新浇筑混凝土入模温度与邻接的己硬化混凝土或岩土介质表面温度的温差不得大于15℃。与新浇筑混凝土接触的已硬化混凝土、岩土介质、钢筋和模板的温度不得低于2℃。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部位测温一次并填写测温记录;监理单位每部位测温一次。
检验方法:温度测试。
6.4.7 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和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6.4.8 在施工缝处新浇混泥土之前,应对已硬化混凝土的表面,进行凿毛处理并充分湿润,但不得有积水。凿毛后露出的新鲜混凝土面积不低于75%。凿毛时,混凝土应达到下列强度:
1 用人工凿毛时,不低于2.5MPa。
2 用机械凿毛时,不低于10MPa。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施工单位有代表性的做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6.4.9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护期间,混凝土芯部温度不宜超过60℃,最高不得大于65℃,混凝土芯部温度与表面温度之差、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宜大于20℃(梁体混凝土不宜大于15℃),养护用水温度与混凝土表面温度之差不得大于15℃。
2 自然养护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h内对混凝土进行保温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应符合表6.4.9的规定。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禁止洒水。
表6.4.9 不同混凝土潮湿养护的最低期限
水胶比 | 大气潮湿(RH ≥50%), 无风,无阳光直射 | 大气干燥(20%≤RH <50%), 有风,或阳光直射 | 大气极端干燥(RH<20%), 大风,大温差 | |||
日平均气温 T(℃) | 养护时间 (d) | 日平均气温 T(℃) | 养护时间 (d) | 日平均气温T(℃) | 养护时间 (d) | |
>0.45 | 5≤T<10 | 21 | 5≤T<10 | 28 | 5≤T<10 | 56 |
10≤T<20 | 14 | 10≤T<20 | 21 | 10≤T<20 | 45 | |
T≥20 | 10 | T≥20 | 14 | T≥20 | 35 | |
≤0.45 | 5≤T<10 | 14 | 5≤T<10 | 21 | 5≤T<10 | 45 |
10≤T<20 | 10 | 10≤T<20 | 14 | 10≤T<20 | 35 | |
T≥20 | 7 | T≥20 | 10 | T≥20 | 28 | |
注: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宜小于28d。
3 蒸汽养护期间,混凝土静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静停时间宜为4h~6h;混凝土周围蒸汽的升、降温速度不宜大于10℃/h。蒸汽养护的预制梁脱模后的保温保湿养护时间不少于14d。蒸汽养护的预制轨道板脱模后的保温保湿养护时间不少于10d。
检验数量:选择有代表性的结构或部位进行测温检查,其它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测温、观察,并检查测温和养护记录。
6.4.10 拆模时混凝土芯部与表面、表面与环境之间的温差不得大于20℃(轨道板、梁体均不得大于15℃)。混凝土内部开始降温前不得拆模,大风及气温急骤变化时不应拆模。
检验数量:选择有代表性的结构或部位进行测温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测温检查;监理单位检查测温记录。
6.4.1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应力混凝土、喷射混凝土、蒸汽养护混凝土的力学性能标准条件养护试件的试验龄期为28d,其它混凝土力学性能标准条件养护试件的试验龄期为56d。力学性能标准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其试件的取样与留置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现浇混凝土的每一结构部位,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规定的取样与留置频率所需数量制作试件。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6.4.12 混凝土同条件养护法试件的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同条件养护法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按设计要求、相关标准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桥梁的梁体、墩台身,隧道的衬砌、仰拱、底板等重要部位应制作抗压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取样、养护方式和试件留置数量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10426)的规定。对于标准条件养护法试件试验龄期分别为28d、56d的,同条件养护法试件的逐日累积温度分别为 600℃·d、1200℃·d,但养护龄期不宜超过60d、120d。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相关标准规定和实际需要数量进行检验。对桥梁每片(孔)梁、每墩台,隧道每200m衬砌、每500m仰拱、500m底板应按不同强度等级检验各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并进行平行检验。
6.4.13 当设计对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有要求时,其弹性模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弹性模量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的终张拉/放张弹性模量试件不得少于一组。
2 标准条件养护28d弹性模量试件不得少于一组。
3 其它条件养护试件按设计要求、相关标准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规定制作弹性模量试件。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弹性模量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6.4.14 当设计对混凝土抗渗等级有要求时,其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抗渗标准条件养护试件的试验龄期为56d。抗渗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5000m3同配合比、同施工工艺的混凝土应至少制作抗渗检查试件一组(6个),不足5000 m3时也应制作抗渗检查试件一组;隧道衬砌、仰拱、底板每500m应至少制作抗渗检查试件一组,不足500m时也应留置一组。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抗渗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6.4.15 混凝土表面涂层等防腐蚀强化措施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抽样试验;监理单位见证检验并检查试验报告。
6.4.16 普通混凝土结构表面的非受力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0mm,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预应力区域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裂缝。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
一般项目
6.4.17 结构外形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除相关专业技术条件、验收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表6.4.17的规定。
表6.4.17 结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 验 方 法 | |
1 | 轴线 位置 | 基础 | 20 | 每边尺量不少于2处 |
梁、柱、板、墙、拱 | 10 | |||
2 | 表面平整度 | 8 | 2 m靠尺、塞尺测量不少于3处 | |
3 | 高程 | 基础 | ±30 | 测量不少于2处 |
梁、柱、板、墙、拱 | ±10 | |||
4 | 垂直度 | h/1000,且小于20 | 吊线尺量 | |
5 | 截面尺寸 | +20,0 | 尺量不少于3处 | |
6 | 预留 孔洞 | 中心位置 | 15 | 尺 量 |
尺寸 | +15,0 | |||
7 | 预埋件 | 中心位置 | 5 | 尺 量 |
外露长度 | +10,0 | |||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6.4.18 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密实平整、颜色均匀,不得有露筋、蜂窝、孔洞、疏松、麻面和缺棱掉角等缺陷。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1.1 预应力材料在存放和搬运过程中应保持清洁,避免机械损伤和锈蚀,制作和安装时应避免污染和电火花损伤,张拉期间应采取措施避免受雨水、养护用水浇淋。预应力筋采用螺纹钢筋时,应避免碰伤螺纹,防止产生弯曲变形。
7.1.2 预应力筋张拉设备应定期维护,测力传感器、仪表和量具应按检定周期定期检定。张拉设备应配套标定,配套使用。当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设备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7.1.3 后张法制梁台座和先张法张拉台座应有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构造应能满足预应力筋张拉及放张、混凝土浇筑及养护、模板安装及拆除等施工各阶段施工荷载和施工操作要求。
7.1.4 预留孔道安装时应采取可靠的定位措施。
7.1.5 处于氯盐环境下的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预留孔道应采用塑料波纹管。
7.1.6 预应力筋张拉方法、放张顺序、控制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张法预制梁终张拉和先张法预制梁放张完成后应对梁体弹性上拱值进行实测。
7.1.7 后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前,应对孔道摩阻损失、喇叭口摩阻损失和锚口摩阻损失进行实际测定;先张法折线配筋张拉前应对折线筋摩阻损失进行实际测定。根据实测结果对张拉控制应力作适当调整,同时还应根据实测预应力筋弹性模量计算预应力筋理论伸长值,并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
7.1.8 后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前,应清除孔道内的杂物及积水。预应力筋张拉完成后,应尽早进行孔道压浆。孔道压浆方法和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优先采用真空辅助压浆。同一孔道压浆应连续进行,一次完成。浆液搅拌设备转速应不低于1000r/min,压浆机采用连续式压浆泵,储料罐应带有搅拌功能。
7.1.9 封锚 (端)前,应按设计要求对锚具和预应力筋进行防锈防水处理,对封锚 (端)处的梁端混凝土表面应进行凿毛。封锚(端)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湿保温养护,养护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
主控项目
7.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必须对其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批抽取试件做破断负荷、屈服负荷、弹性模量、极限伸长率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生产工艺、同交货状态的预应力筋每30 t为一批,不足30 t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行试验检验;监理单位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检验。
7.2.2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必须对其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批进行外观及外形尺寸、硬度、静载锚固系数性能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同一种类、同种材料和同一生产工艺且连续进场的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每5000套为一批,不足5000套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外观和外形尺寸检查,施工单位每批抽检10%,且不少于10套;监理单位每批抽检数量为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10%,且不少于3套。
硬度试验,施工单位每批抽验5%,且不少于5套;监理单位每批抽验数量为施工单位抽验数量的10%,且不少于2套。
静载锚固系数性能试验,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3套);监理单位每批抽验数量为施工单位抽验数量的10%,但至少一次(3套)。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并进行性能试验;监理单位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检验。
7.2.3 梁体孔道压浆采用的水泥应采用性能稳定、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低碱硅酸盐或低碱普通硅酸盐水泥(掺和料仅为粉煤灰或矿渣),其性能和检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掺和料性能和检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
7.2.4 梁体孔道压浆采用减水剂的性能和检验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有关规定。
7.2.5 预留孔道所用的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橡胶棒(管)等和先张梁预应力筋隔离套管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油污、损伤和孔洞。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主控项目
7.3.1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7.3.2 预应力筋应平顺,不得有弯折;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3.3 后张梁预留孔道用的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橡胶棒(管)及先张梁预应力筋的隔离套管品种、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应密封良好、接头严密、线型平顺、安装牢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一般项目
7.3.4 预应力筋下料长度应按设计要求和工艺要求计算确定。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未有规定的,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预应力筋下料长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1 | 钢 丝 | 与设计或计算长度差 | ±10 | 尺 量 |
束中各根钢丝长度差 | 不大于钢丝长度的1/5000,且不大于5 | |||
2 | 钢绞线 | 与设计或计算长度差 | ±10 | |
束中各根钢绞线长度差 | 5 | |||
3 | 预应力螺纹钢筋 | ±5 | ||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根(束)。
7.3.5 预留孔道位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未有规定的,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预留孔道位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1 | 纵向孔道 | 4 | 尺量两端、跨中、1/4跨、3/4跨各1处 |
2 | 横向孔道 | 尺量两端 | |
3 | 竖向孔道 | 尺量两端 | |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孔道总数的3%,且不少于5根。
7.3.6 先张法预应力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未有规定的,跨中5m范围内应不大于1mm,其余部位应不大于3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两端、跨中、1/4跨、3/4跨各一处。
主控项目
7.4.1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7.4.2 后张法预应力筋预张拉或初张拉时,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初张拉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80%。后张法预应力筋终张拉或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混凝土强度等级、龄期和弹性模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次张拉或放张时全部检查。后张法预应力筋预张拉或初张拉时,检查一组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强度;后张法预应力筋终张拉或先张法预应力筋放张时,各检查一组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强度、养护龄期和弹性模量;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强度和弹性模量试验;监理单位检查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或见证检验。
7.4.3 预应力筋的预施应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和张拉工艺,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张拉或放张时监理单位旁站监理。
7.4.4 预应力筋的实际伸长值与计算伸长值的差值不得大于±6%。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监理单位旁站监理。
7.4.5 后张法预应力构件的预应力筋断丝或滑脱数量不得超过预应力筋总数的5‰,并不得位于结构的同一侧,且每束内断丝不得超过1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丝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监理单位旁站监理。
一般项目
7.4.6 张拉端预应力筋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张拉端预应力筋内缩量限值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6的规定。
表7.4.6 张拉端预应力筋内缩量限值和检验方法
序号 | 锚具类别 | 内缩量限值(mm) | 检验方法 | |
1 | 支承式锚具 (镦头锚具等) | 螺帽缝隙 | 1 | 尺量 |
3 | 夹片式锚具 | 有顶压 | 5 | |
无顶压 | 6 | |||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根(束)。
主控项目
7.5.1 孔道压浆浆体的强度、流动度、凝结时间、泌水率、膨胀率、含气量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对预应力混凝土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28d强度:抗压≥50MPa,抗折≥10MPa;30min流动度≤30S;凝结时间:初凝≥4h,终凝≤24h;泌水率:24h自由泌水率0,压力泌水率≤3.5%;24h自由膨胀率0~3%;含气量1%~3%。
检验数量:同配合比、同施工工艺至少检验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按规定方法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7.5.2 孔道压浆工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监理单位旁站监理。
7.5.3 压浆时,浆体的出机流动度范围应为18S±4S。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10盘进行一次检测。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现场试验检验;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7.5.4 梁体压浆时,浆体温度应在5℃~30℃之间,梁体温度在压浆时及压浆完毕后3d内不应低于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测量温度。
7.5.5 水泥浆试件应在压浆地点随机抽样制作。水泥浆的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在压浆后28d内需要移动的构件,应在压浆地点随机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水泥浆试件。场内移动混凝土构件时水泥浆的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水泥浆的抗压强度应大于设计强度的7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孔梁留置3组标准养护试件(40 mm ×40 mm ×160mm),必要时增加留置一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水泥浆试件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7.5.6 梁体封锚(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对锚具和预应力筋进行防锈和防水处理。预应力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封锚(端)所用混凝土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封锚(端)钢筋网尺寸、钢筋品种、规格和保护层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网应与梁体联接牢固。
4 封锚(端)混凝土应进行保湿保温养护,养护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4.9条的规定。
5 封锚(端)混凝土养护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观察、尺量和进行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监理单位观察、尺量和检查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7.5.7 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使用电弧焊或气焊切割。外露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后张法预应力筋外露长度不宜小于30 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