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6-10 13:18:29
发布时间:2012-06-10 13:18:29
保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的通告
为摸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保障标准,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公租房需求状况调查工作,对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进行预登。
6月1日至6月30日,在三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凡参加预登记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职工的单位,将优先安排摇号选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概念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二、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一)城市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保定市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家庭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3、家庭收入低于2011年度保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12元以下。
4、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18周岁至30周岁,未婚;
2、持有身份证;
3、持有保定市户籍;
4、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明或取得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申请时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
5、在保定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6、本人在保定市市无私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产权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7、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身份证;
3、持有保定市暂住证(居住证);
4、在保定市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5、家庭收入低于2011年度保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12元以下。
6、本人及配偶在保定市无私有产权住房,未租住公有产权住房;
7、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新就业职工成家后,可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3、本人或配偶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住房或已租住公用产权住房的;4、随父母或子女居住,住房不困难的;
5、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就业城市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6、被拆迁人在就业地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7、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或享受住房保障未退保的;
三、预登记工作程序
按属地管理范畴进行预登记。在辖区居住的城镇居民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领表登记;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辖区内居住的也到所在社区领表登记,在企事业单位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且在单位居住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单位统一到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表登记。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
家庭户保障住房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一室户和二室户;单身职工保障住房作为职工单位的集体宿舍,须多人合租,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五、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整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调整。租金标准应略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租金,但不低于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六、预登记调查表登陆在保定保障房网站上。网址:(www.bdajb.gov.cn)也可下载复制。并按要求填写完毕后交所在社区,统一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咨询热线:
市安居办:3160561 3160682 3160650
南市区 5078651
北市区 2025756
新市区 5953390
高开区 3108823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