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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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沪工程教[200329号,2006年第三次修订(沪工程教[200651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学制与年限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并以此制
订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学生在3~6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年,并以此制订指导性培养计划。学生在2.5~4年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凡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本科最长可以延长2年,专科可以延长1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
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根据学生上一学

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次类推直至学生毕业时结清。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该课程,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应按实际学分成本交费。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
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被录取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院长批准并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报到,但假期不能超过二周。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
者,应当向学院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并向教务处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学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同时申请暂缓注册,待交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二周内未注册(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二周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每学期分为理论教学、集中实践教学阶段。理论教学阶段一般上课
16~17周,复习考试1~2周,集中实践教学阶段一般2~3周。产学合作教育阶段一般为6~8周,具体安排见培养计划。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课,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每20学时为1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先折算为周数,30学时相当于1周,再按每周计1学分,折算为总学分。
3.“合作教育”工作学期每3周计为1学分,每个工作学期(一般为6~8周)最多计为2学分。
4.公共基础课中“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两门课均为必修,但不计入总学分。“国防教育”为必修课,在军训中实施,已计入军训学分。
5.学生参加科研并取得一定成果,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市级和市级以上的教学、文艺、体育等竞赛获奖经教务处认定后可获得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学分,具体计算方法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学分制本、专科培养计划由公共基础模块、学科基础模块、专业特色模块和实践教学模块四部分组成。
(一)本科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公共基础模块中思想政治类课程、数学、物理类课程为必修课程,外语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为限修课程。外语类课程进行分级教学,必须修满20学分(含大学英语1-4级、科技英语和专业英语)。公共基础模块中的计算机课程实行按类选修,必须修满8个学分,体育课一年级为必修课程,二年级实行限修。
公共基础模块中设12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其中,6学分为人文、艺术和管理类课程,6学分为自然科学类课程。经学校审定批准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学科基础模块中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可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修读。

专业特色课中,专业核心课程为必修课。专业方向课为选修课。实践教学模块中的课程为必修。
合作教育是我校特色,合作教育每个工作学期为2学分,第一工作学期的学分可以替代公共基础选修课学分,第二、三工作学期的学分计入实践教学学分。
(二)专科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
公共基础模块中思想政治类课程、数学、外语类课程为必修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为限修课程,必须修满4学分;体育课一年级为必修课程,二年级实行限修。
公共基础模块中设4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经学校审定批准的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除应修满总学分外,还应按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修满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不同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专升本学生按本科指导性培养计划第5~8学期的要求进行修读,并应在本科期间修满6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按照相应的培养计划要求进行修读。

第十二条

学分制指导性培养计划是学生进行选课的基本依据,学校将根据
培养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学期实际开设的课程。学生在班主任(导师)指导下,参考指导性培养计划建议的学习进程,在课程开设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上课时间,并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1.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对英语课程,学生可根据高考入学英语成绩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一级免修考,通过者可以直接修读大学英语二级。
2.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查阅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简介、下学期所开课程的选课总课表及学校有关选课的规定,遵循课程先修后续的规律,拟订选课方案。
3.对不同规格的同一名称课程,学生可选读比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规格高的课程(该课程内容需覆盖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大纲要求)学分按实际所学课

程登记,毕业审定按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计算。
4.学生每学期修读的理论课程最少不得低于18学分,最高一般不宜超过32学分(最后一个理论教学学期除外,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可修读不超过6学分的理论课程)。
5.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5人,专业课程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0人,不组班。重读人数不满10人也不组班。
6.学生所选的课程,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但对因出现不及格需重读造成课程冲突者,可进行改、退选。
7.根据松江大学园区及上海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选修、学分互认的有关规定,学生可按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跨校选课。学生跨校选课和修读本校课程一样,所取得的学分应在修读该课程的学期结束前将授课学校出具的证明交学生所在学院,学校按所修课程的性质,计入相应类别的学分,并按我校绩点计算办法计算绩点。
班主任(导师)
第十三条
班主任(导师)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必要保障。班主任(导师)必
须熟悉指导性培养计划的课程体系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学生选课,安排个性化学习进程,在已审阅的学生预选课表上签字。班主任(导师)还应指导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帮助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学院必须重视班主任(导师)队伍的建设,按一定比例配置好班主任(导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规定,除应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总学分
外,还应该修满培养计划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成绩记载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记载;校内成绩档案反映原始成绩记录,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
闭卷、开卷、半开卷(指定参考书)、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

论文、报告等。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和平时成绩综合后确定,具体由开课系(教研室)在开课前确定,并经院(部)批准后通知学生。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5等(A、B、C、D、F)10级(A、A-、B+、B、B-、C+、C、C-、D、F)记分制。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D)及以上的,可取得所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为确切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及能力,采用学分绩点和平
均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百分制成绩100~9089~8584~8281~7877~7574~7170~6665~6261~6060分以下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不论及格与否)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方法是: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学分绩点
成绩等级
AA-B+BB-C+CC-DF
绩点4.03.73.33.02.72.32.01.51.00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45入后以小数点后1位计量,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除符合免修、免听的规定外,必须参

加该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读。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在院
(系)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以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选修课没有缓考。必修课学生若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零分记,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
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纪或
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并以零分记。对于因考试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读。经教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者,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给以该课程的重读机会。
重读、免修、补考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读,选修课可重
读,也可改修。重读课程(包括因不及格而改读)需缴纳重读费。重读不及格,允许再次付费重读,重读课程的成绩按重读实际成绩计分。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读,其成绩可按高分登录。
第二十二条
重读课程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读时间,原则上学校不单
独为重读课程开班。重读考试不单独命题,必须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免修和免听。若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以在提交
该门课程自学笔记(习题)的基础上,在第一次选课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部、中心)批准后报教务处,参加由教务处在学期末组织的命题考试或参加同一门课程的期末统一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

样。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
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和体育部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
求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六条
补考。学校每学期对相关课程组织补考,学生所修的课程如果
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也可以进行重读。补考仍不及格必须进行重读,学生没有选修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无故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确有某种特长,在取得我校学籍并修满一年级整学年课程,
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且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具体要求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
插班生执行细则》。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每年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四)应予退学者;(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
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可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需经校门诊部审核,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后方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非健康原因需中断学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
批准,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保留学籍1~2(自费出国留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约定的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提供病情证明等),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三十五条
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行政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休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
校实行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松江大学园区高校及西南片高校共同开设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
第三十八条
凡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绩点大于或等
2.3的学生,经班主任(导师)同意,可提出申请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由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开设学校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修读费用。
第三十九条
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同时取得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条
修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有课程学分的学生,承认其副(辅)
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发给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部门参考。
第四十一条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事宜,按《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
业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退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6年、专科超过4年;(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五)本人申请退学;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办妥离校手
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已取得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
各类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部分课程,
未取得学分数累计少于14学分(含14学分)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生已满6年,专科生已满4年,仍不能
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超过14学分,毕业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所修读的课程和获得
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则》执行。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原沪工程教[2005]
67号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2005810日制订废止,本细则从200691日起施行,已按原规定处理的问题,不作更改。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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