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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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八议
作者:党国英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04期
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思路。但土地要素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市场交易更要接受国家的掌控,交易的规模、数量、目的和方式都会受国家政策的严格制约。所以,农村土地要素的市场化不是完全的自由放任,这也是中央此次会议做出“决定”的重要精神。在中央”决定”发布前,社会有关方面对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有某种期待;“决定”发布之后,社会上对“决定”似乎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本文拟谈谈作者自己对学习研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若干认识。
一、如何理解“决定”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
“决定”发布之后,有人认为中央的土地政策比过去更“紧”,有人则认为是更“松”了。事实上,不存在总体上的“紧”或“松”问题;应该说今后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力会更紧,而对土地使用权承载的其他具体权利的限制则会逐步放松。
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保持不变,国家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能碰,这两个方面没有放松。但“决定”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了新的解释,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松的表现。“决定”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这是一种结构性的政策调整,完整地理解“16字原则”需要对以下几点有深入认识:
第一,应该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看做产权。讲明晰产权,就是要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做“实”,使农民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对于没有承包到户的商业性集体建设用地,如果农民愿意并经过一定程序形成农民的决议,也应该通过股份制的办法使农民享有“按份共有”产权,并享有收益权。经农民同意,村集体才可以将商业性建设用地的地租收益用做集体公益性支出。
第二,政府规划是界定土地产权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说,产权明晰是相对的。完整的土地产权应该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但在任何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会受到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所以可以说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在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之间发生了分割。更广义地看,土地使用权还会受到地方政府或社区规划的制约。土地产权要明晰,各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严格、稳定、规范,否则产权明晰就失去了意义。近几年,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国家对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的确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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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但实际情况就像地方同志说的那样,“算账算不过中央,捣鬼捣不过地方”。规划到了地方,常常硬不起来。这种情形必须改变。规划应该是法律,最终应该交由立法机关议定。第三,强调产权明晰,必须承认土地的收益权,而收益权必须体现为交易的出价权。讲一个人拥有某项财产的产权,但在财产的交易中他却没有出价权,反而把出价权交给了不拥有产权的一方,那就谈不上产权明晰。这意味着,按照产权明晰的原则,今后在土地征用中不可以由国家单方面对土地定价。显然,如果这个意见能成立,那意味着国家的相关法律要作出重大修订,也意味着今后在集体建设用地转移权利以及耕地变建设用地的时候,利益分配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应该坦然面对这种变化。不可以嘴上说明晰产权,实际上却把最重要的出价权留在政府手中。
二、“决定”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何新的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个制度的理解有某种狭隘性。“决定”提出,构成“双层经营”中两个层次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我体会,“决定”提出的这两个“转变”非常重要,很值得农村改革研究者和实践者认真思考琢磨。
家庭经营要改变技术水平低、专业化程度差、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状况,逐步由小农或小兼业农转变成现代的专业农户。中国农业要现代化,必须实现这个转变。中央“决定”中,讲农户要增加技术和资本的投入,这是一个总的说法。对于粮食生产者,提高生产的集约化水平还要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不增加土地投入,资本投入的边际收益会很快下降,导致亏损。尽管这个转变不可能也不应该一蹴而就,但转变的方向一定要坚持。
集体经营这个层次要坚持,但对集体的含义要重新认识。由过去的农村“小队”和“大队”转变而来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是集体,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也是集体。从一些地方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看,前一种集体主要应负责农村公共事务,它的收入和支出要有所限制。目前由行政村或戴着集体帽子的“农工商公司”从事的盈利性活动要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加以改造,进一步明晰产权,转变为民营经济。要形成以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让农民进退集体更容易、收益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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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后保护18亿亩耕地更难还是更容易了?
保护耕地有两个重要理由。一是我们并不缺少建设用地资源;二是粮食生产不嫌耕地多。我国大部分大城市的人口密度不到4000人/平方公里;而且号称最少土地资源的东部地区的城市人口密度还小于中西部的平均水平。环渤海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际上都不缺建设用地。如果盘活农村村庄占地和现有建设用地,可供建设的土地更是几十年也用不完。而我国粮食生产一直采用投入密集型的生产方式,环境压力很大,使中国人为解决吃饭问题付出了很大的环境代价。所以,保护18亿亩地有充分的理由。但在以往体制下,保护耕地只有中央一方面的积极性;不仅地方政府希望在空间上扩大城市,连农民也加入了扩大占用建设用地队伍,因为农民把农村土地看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