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9-05-11 06:17:49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代理在我们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而在法律上代理就是在别人的授权之下替别人做事,后果自己不承担,而是授权人。因此在替别人做事的同时也会触犯一些法律,将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和纠纷。民法总则中对代理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那《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代理在我们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而在法律上代理就是在别人的授权之下替别人做事,后果自己不承担,而是授权人。因此在替别人做事的同时也会触犯一些法律,将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和纠纷。民法总则中对代理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那《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中规定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二、什么是代理

  代理,通俗地说就是在授权范围内,以他人名义代替他人做事情,后果由他人承担。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工,从事交易活动,事必躬亲,殊不可能,假借他手,实有必要。在十八、十九世纪的欧洲大陆,随着商业交易活动的日渐频繁,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的精力有限,代理行为就很有必要和可能。《法国民法典》将委任契约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完成了立法雏形。《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之中,确立了立法的新模式,后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仿效。我国代理制度,从清朝末年预备立法开始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的民事立法,皆采用大陆法系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政策,代理已无必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活跃,代理重新成为必要和可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代理作了具体规定,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规定了委托合同,今年颁布施行的《民法总则》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代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代理制度更趋完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完善了代理制度的体系框架。《民法通则》把代理和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在一章里,代理仅仅是作为一节,而且只有八个条文,内容较少,体系不完整。《民法总则》在吸收《合同法》立法的基础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对代理制度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民法总则》把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分开,上升为单独一章,分为一般规定、委托代理、代理终止三节,条文也增加到15个,代理与监护相呼应,不仅内容得到充实,增加了许多规定,体系也较完整,使代理制度具有我国特色。 规范了代理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即三分法。《民法总则》采取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分法,取消了指定代理。我们知道,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为被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人民法院为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有关机关是指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民法总则之所以取消指定代理这一种类,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与委托代理相比,指定代理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在逻辑层次上,不能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处于同一位阶,而是法定代理下面的一种类型;二是实践中,指定代理的情形较少,适用范围也很窄,与大量存在的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不可比。在实践中,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足以满足民事活动。取消指定代理,不会造成什么不便,而且使代理种类更加规范严谨。

  但是,指定代理在民法总则中已经被取消。代理再替别人办理事物之后虽然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对代理的规范化事关重要,民法总则中对代理有了详细的说明规范。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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