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

发布时间:2020-11-19 18:16:53

关注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

刘敏;王琴

【摘 要】@@ 银行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资信状况良好人士的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信用卡作为特殊的金融商品、现代化的金融工具,是当今国际流行的先进结算手段、支付工具和新颖的消费信贷方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

【期刊名称】《时代金融(上旬)》

【年(卷),期】2009(000)006

【总页数】2页(P48-49)

【作 者】刘敏;王琴

【作者单位】(Missing);(Missing)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经济财政

R 家之 J圈 刘 敏 王 琴 48 石时代金融公开化的行为 如今 , 你只要使用互联网搜索引擎 , 输入 “ 信用卡兑现 、 信用卡套现” , 即可调出 1 干余条利用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相关信息。事实上 , 在国内各主流网站及论坛 , 公开招 揽生意也不是新鲜事。 同样 , 在各省市的各 大报刊等主 流平面媒体上 , 许多 “商务咨询 ” 、 “资金合作 ”等广告栏 目使用“信用卡翻倍兑现”等醒 目字眼进行公开广告宣传也非常普遍 。 非法套现行为可 以说 已公开化 。 仔细研究这些非法套现行为, 主要手段有四 种 :一是支付手续费套现。 即持卡人与某些商家或 “贷款公司 ”、 “ 中介公司 ”通过虚假交易,在支付一定手续费后 实现套现。 二是 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套现。 即利用互联网上某 些具有电子商务功能的国内购物网站 , 注册 虚假信息 , 构造虚假交易 , 达到套现 目的 。 三是刷卡购买手机充值卡。 即利用中国移动 刷卡充值功能 , 刷信用卡购买充值卡后 , 再 销号退款实现套现。 四是信用卡持卡人的个 人行为。 即持卡人把 自己的信用卡 “借” 给 别人购物时刷卡 , 而购物者将刷卡金额以现金的方式给持卡人。 有损各方利益 首先 , 最大受害者是发卡银行。 银行信用卡业务本是一把“双刃剑 ” , 在给银行带来可观利润的同时 , 也为其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目前 ,中国市场上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无需担保 , 因此 , 持卡人只要进行了消费, 银行就必须承担损失的风险。 本来 , 银行可以通 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抵消透支风 险 ,但信用卡非法套现的行为正好规避了银 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 , 超越 了银行所设 置的安全防线。 大量的套现资金就如同没有 利息 、没有担保的个人贷款一样 , 由于发卡 银行无法获知这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也难 以进行有效的鉴别与跟踪 , 一旦持卡人无法 偿还套现资金 , 银行的损失不仅包含贷款利 息 ,还可能包括永远也收不回的一大笔资产本金。 其次 , 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 中国历来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 , 对 金融机构资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 监管措施。 但 当许多持卡人变相从事信用卡 取现业务时 ,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 了现行的金融法 律法规 , 还可能为 “洗钱 ”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无疑给中国金融市场埋下 了不稳定 因素。 另外 , 银 行信用卡一旦形成太多的 不良贷款 , 也将破坏社会 的诚信环境 , 阻碍信用 卡 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三 , 持卡人也会面 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 从表面上来看 , 持卡人通过套 现获取 了现金 , 省去 了一一 一 一 一蝴 酏 耙 珊 一 ~ 僻 一 发 , 过 不 签 具 不 了 行 工 。 生 银 融 睐 滋 是 金 青 也 卡 的 的 , 用 化 们 时 信 代 人 同 行 现 到 的 银 、 受 利 品 益 便rK0 关 注 银 行 信 用 卡 非 法 套 现R家之J圈刘敏王琴 48石时代金融公开化的行为如今 ,你只要使用互联网搜索引擎 , 输入“信用卡兑现 、 信用卡套现,即可调出 1干余条利用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相关信息。事实上 , 在国内各主流网站及论坛 , 公开招揽生意也不是新鲜事。 同样 , 在各省市的各大报刊等主 流平面媒体上 , 许多询、“资金合作非常普遍 。 非法套现行为可 以说 已公开化 。仔细研究这些非法套现行为, 主要手段有四种 :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在支付一定手续费后 实现套现。 二是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套现。 即利用互联网上某些具有电子商务功能的国内购物网站 , 注册虚假信息 , 构造虚假交易 , 达到套现 目的 。三是刷卡购买手机充值卡。 即利用中国移动刷卡充值功能 , 刷信用卡购买充值卡后 , 再销号退款实现套现。 四是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行为。 即持卡人把 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别人购物时刷卡 , 而购物者将刷卡金额以现金的方式给持卡人。有损各方利益首先 ,最大受害者是发卡银行。 银行信“双刃剑在给银行带来担保 ,因此 ,持卡人只要进行了消费, 银行就必须承担损失的风险。 本来 , 银行可以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抵消透支风险 ,但信用卡非法套现的行为正好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 , 超越 了银行所设置的安全防线。 大量的套现资金就如同没有利息 、没有担保的个人贷款一样 , 由于发卡银行无法获知这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也难以进行有效的鉴别与跟踪 , 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资金 , 银行的损失不仅包含贷款利息 ,本金。其次 ,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 中国历来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 , 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 但 当许多持卡人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时 ,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 了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 , 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无疑给中国金融市场埋下了不稳定 因素。 另外 , 银行信用卡一旦形成太多的不良贷款 , 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 , 阻碍信用 卡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三 ,持卡人也会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 从表面上来看 , 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取 了现金 , 省去 了一一蝴酏耙珊~僻发过签具了行工。生银融睐滋是金青也卡的用化们时信代人同现到受利品益便 rK0关注非法套部分费用, 但事实上 , 持卡人最终还是要还款的 , 如果不能 按时还款 , 就必须承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 而且还可能造成不 良的信用记录 , 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 风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 信用对于一个人而言, 会变得 越来越重要 , 如果因为套现而无法到期还款 , 从而使 自己有 不 良 信用记录 , 将为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多角度防范是关键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讲: 应监督各发卡银行严格审核申 领人资格, 提醒发卡银行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 加 强风险防范的意识 , 坚决杜绝纯粹为提高信用卡发行量而放 松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严格审查, 从发卡源头上进行风险控 制。同时,要进一步监督各银行及中国银联公司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准入条件 , 降低收单风险。 另外, 要进一步组织银 联及各发卡银行广泛宣传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法律风险, 提高持卡人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意识。从银行和中国银联公司的角度来讲 : 各银行之间应加强 与中国银联公司及网上支付运营商的合作 , 共享违规客户的 资料信息, 在发现可疑的交易时及时通报, 以便迅速做出调 查 ,及时将有非法套现行为的人员及商户列入黑名单, 并进 行通报。 同时, 各发卡银行及中国银联公司应加强对特约商 户交易的监测工作 , 密切监控可疑商户的资金流动情况 , 一 旦发现交易异常, 客户经理应及时上 门了解商户经营情况 , 必要时要及时冻结经营出现问题的商户的 POS 收单业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 尽管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会给 各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但对该行为, 目前法律上尚无明 确的违规处罚规定。 1993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 始 艮 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 中第六十一条就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骗口领 、 冒用信用卡的; 伪造 、 变造银行卡的 ; 恶意透支的 ; 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情形之一 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相关法规进 行处理。 可是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及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 的规定 , 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的包括四种情形 :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也就是说,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并不构成刑法上的“ 信用卡 诈骗罪” 。 2006 年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 《 关于 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 知上指出“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 、 交易分担等违法经营行为 ” , 该通知将有关信用卡套现定性为违法行为, 但遗憾的是定性很模糊, 何种信用卡套现行为是违法行为; 违反了哪 些法律 ; 持卡人、 商户和中介机构各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这些都是现今法律上的空 白。 综上所述 , 法律的缺失是对大 量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放任。 所以, 要防范信用卡非法套现风 险,必须加大银行卡立法的力度 , 加快相应的立法工作, 做到有法可依。从市场的角度来讲: 要建立信用卡风险保证金和保险制度。根据信用卡业务风险的特点 , 提取风险准备金, 以实现 自 我主动转移风险。 同时 , 可与保险公司签订 《 信用卡保险 合同》 ,当发生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 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卡银行就可以用少量 、 合理的支出将不可预见的风险损失 转移 出去 , 由保险公 司来分担 信 用卡业务的风险。 同时 , 还要建立 呆坏账核销制度 , 对经过风险转移 仍不 能追 回的损 失, 按规定进 行 核销。 ● 2009/06 总第 393 期 49部分费用, 但事实上 , 持卡人最终还是要还款的 , 如果不能按时还款 , 就必须承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还可能造成不 良的信用记录 , 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 信用对于一个人而言, 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 如果因为套现而无法到期还款 , 从而使 自己有不 良 信用记录 , 将为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多角度防范是关键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来讲: 应监督各发卡银行严格审核申领人资格, 提醒发卡银行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 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 , 坚决杜绝纯粹为提高信用卡发行量而放松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严格审查, 从发卡源头上进行风险控制。约商户的准入条件 , 降低收单风险。 另外, 要进一步组织银联及各发卡银行广泛宣传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法律风险,提高持卡人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意识。从银行和中国银联公司的角度来讲 : 各银行之间应加强与中国银联公司及网上支付运营商的合作 , 共享违规客户的资料信息, 在发现可疑的交易时及时通报, 以便迅速做出调查 ,及时将有非法套现行为的人员及商户列入黑名单, 并进行通报。 同时, 各发卡银行及中国银联公司应加强对特约商户交易的监测工作 , 密切监控可疑商户的资金流动情况 , 一旦发现交易异常, 客户经理应及时上 门了解商户经营情况 ,必要时要及时冻结经营出现问题的商户的 POS 收单业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 尽管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会给各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但对该行为, 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违规处罚规定。 1993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 始 艮 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第六十一条就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领冒用信用卡的; 伪造 、 变造银行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可是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的规定 ,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包括四种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2006年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 《 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上指出为该通知将有关信用卡套现定性为违法行为, 但遗憾的是定性很模糊, 何种信用卡套现行为是违法行为; 违反了哪些法律 ; 持卡人、 商户和中介机构各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都是现今法律上的空 白。 综上所述 , 法律的缺失是对大量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放任。 所以, 要防范信用卡非法套现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风险的特点 , 提取风险准备金, 以实现自 我主动转移风险。 同时 , 可与保险公司签订 《 信用卡保险合同》 ,当发生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 向保险公司索赔,发卡银行就可以用少量 、 合理的支出将不可预见的风险损失转移 出去 , 由保险公 司来分担 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同时 ,还要建立呆坏账核销制度 ,对经过风险转移仍不 能追 回的损失按规定进 行核销。● 2009/06总第 393期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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