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抵免限额的确定、纳税人境外所得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8-06-20 13: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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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的确定
一般来说,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居民(公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就其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款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这个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因而,它关系到国际重复征税能否得到避免,也关系到居住国(国籍国)的税收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国外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式中:(∑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为抵免前按照国内外应税所得总额计算的应缴居住国政府所得税。
(1)分国限额法。
分国限额法是当某居住国居民拥有多国收入时,居住国政府按其收入的来源国分别进行抵免,计算公式如下: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综合限额法。
综合限额法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所得税率)×(∑国外应税所得÷∑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相比,各有其优点,在不同条件下,它们所起作用的结果是不同的。
首先,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不一致时(纳税人在高税国与低税国均有投资),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采用分国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
其次,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采用综合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
(3)分项限额法
分项限额法是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用于冲抵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的税收逃避活动,而对国外的收入分项进行抵免,把一些专项所得从总所得中抽离出来,对其单独规定抵免限额,各项之间不能互相冲抵的一种抵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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