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发布时间:2019-03-14 22:31: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助学机构:

近年来,我区部分大中专院校在国家和自治区的倡导和支持下,举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班,对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推进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办学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办学思想不端正,以创收、营利为办学目的;一些学校对社会助学缺乏统一管理,院系自行对外招生,违规办学;少数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办学点或设立办学分点;一些社会助学机构混淆助学与学历教育的界限,招生宣传含糊其词,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学生等。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良好社会形象,对社会助学工作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纳入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管理范畴,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管理,接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在地、州、市范围开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机构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开办助学专业及考生报考专业接受同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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