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环境税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5-07-14 18:15:26

环境税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绿色税收。是20世纪90年代,为保护自然资源,遏制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发起而提出的。1993年,我国发表《中国21世纪议程》,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双向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意资源、环境的保护,使资源、环境能永续地支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环境税收制度基本内容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 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 但其基本内容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 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 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 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 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税; 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 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 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税收调节措施, 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重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 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助性内容而存在, 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 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由于环境的污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而, 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一是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对保护环境有两方面的作用, 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 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 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二是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2. 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市场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体现“公平”原则, 促进平等竞争,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但是, 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 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 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成本, 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 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 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利润水平合理化, 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总之,不论是从社会经济还是从市场经济的方面来看,都必须循序渐进,共同导向全社会生产节能化,商业生态化,排污市场化,绿色法规化,大力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综述

() 国外环境税的发展历程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

2.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

3.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方法五花八门。

()国外典型环境税的主要内容

发达国家典型的环境税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大气污染税包括:

1. 二氧化硫税,即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1972 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其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征15 美分和10 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1991 年,瑞典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该税根据石油和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征收二氧化硫税的国家还有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

2. 二氧化碳税,即对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污染物征税。1991 年,瑞典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征收二氧化碳税,其税基是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

3. 水污染税,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德国的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地方水质。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由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

4. 噪声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都征收此税。荷兰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噪声税,其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美国洛杉矶则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 美元噪声治理税。

5.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美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饮料容器押金法,即顾客在购买饮料时要预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归还空容器时再退还押金。1993 年,比利时在《环境税法》中对固体废物的征税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环境税适用于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杀虫剂、纸以及电池等各类产品。

6. 垃圾税,起源于荷兰,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方式是以单个家庭为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荷兰还根据每个家庭所产生的垃圾数量,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各地的市政府可在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芬兰和英国也于1996年开征了垃圾税。

三、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现状和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自然资源重开发轻保护,使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被污染、生态失去平衡,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反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和政府采取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 在减轻和消除污染, 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对我国十分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其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我认为现在我国环境保护税收的现状及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排污收费制度尚未健全

以收费为限制排污的主要形式, 环境税收主体税种缺位, 环保资金难以保证目前, 我国治理污染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资金,这种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污染的日益严重, 排污收费制度日益暴露出其弊端: 一是立法层次低, 征收不规范。排污收费与环保税不同, 不具备完全的强制性,加之收费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因此, 征收难度大,任意拖欠现象严重。而且过低的排污收费标准也难以解决我国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二是排污收费成本过高。排污收费的具体办法可根据污染物浓度征收或总量控制等,有不同的标准可供选择, 但都需要对有关指标逐一测定,加之作为收费主体的收费机关不统一, 收费人员、程序都没有税务机关专业化, 立法权过于分散等因素。

(二)环保的税收政策调节力度不够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中,有关规定不合时宜,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如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几乎无关,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缺陷,都制约了其环境保护作用的有效发挥。消费税虽然在20064月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将石油制品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税率(税额)的确定还没有完全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始终处于附加征收的地位,缺乏独立性、收入规模小,容易导致税负不均,使负担与受益脱节。虽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通过调节投资变量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发挥限制污染和低效使用能源的作用,但2000年始已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33亿元,仅占税收总收入的0.44%,而且该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又有许多免税规定,因此对城镇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刺激作用,只不过是补充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小税种。耕地占用税也由于覆盖范围太窄(只涉及耕地占用,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税率明显偏低(目前执行的税率仍为1 987年开征时确定的税率);优惠政策把关不严,偷逃税款严重:分成比例不合理。地方上解中央比例高达80%,导致征收不力,无法有效保护环境。。

(三)相关税种对环境保护程度不够, 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 1) 消费税。从2006 4 1 日起, 我国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最为引目的是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和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 这对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更好的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具有重要意义。但其课税范围仍然太窄, 尤其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

(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 专门为了城市维护建设( 包括环境治理) 而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税款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但此税种主要依赖于上述三税, 税基不稳定。若三税减免, 必然会减少该税收入, 从而影响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

( 3) 车船使用税。主要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 而对车船由于性能、汽油、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则未予考虑, 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船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

( 4) 在增值税方面。自199910月起,对企业使用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免税优惠:自2001年起对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自2001年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等实行减半征收;自20015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17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予以免税;对部分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如暖气、煤气等实行13%的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简称《目录》)中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盈亏的分厂、车间,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的企业取得的赠款免税……在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另外,在其他税种中还有一些优惠手段。但总体上看,主要局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大多属于事后鼓励,对治理污染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现行税制中已经包含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这些政策形式过于单一, 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 没有充分利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 优惠适用范围狭窄, 对环保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 优惠税种和项目偏少, 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一些小税种上, 而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 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 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当然,我国还有一部分环境管理的收费制度,如排污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等,但这些收费制度除了普遍存在刚性不足、征收范围偏窄、收费标准偏低、不能体现地区差异等问题外,还各有不同的缺陷。

四、实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前提条件

不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对环境税的实施,都必须遵循一些共同的条件。而我认为这些条件是:

() 完善的市场体系是环境税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

只有健全的市场,才能使税收的变化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经济个体,然后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税收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反之,如果市场不健全,传导机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使政府的调控意图落空。发达国家的环境税较之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税更有成效,市场机制的作用功不可没。

() 循序渐进是环境税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

一方面是指税种引入的顺序问题。每一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推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前者的执行成本低,公众也比较容易接受,其对降低硫的排放量成效也较显著。而二氧化碳税要求的条件相对较高,要想有效就要制定较高的税率,但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必须考虑污染的跨国性,需要国际协作。所以推行一般先从前者开始。另一方面是指税率的逐步提高。多数情况下,要取得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税率必须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倘若让税率一步到位,公众可能会接受不了,还可能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形成政治上的危机。因此正确的策略应该是先选择低税率,然后随着治污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直至最佳水平。

() 从实际出发是环境税有效作用的根本前提

虽然许多国家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并将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大多数国家的税收规定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国的环境税在不同地区也有区别。例如同样对氮氧化物征税,瑞典的税率是意大利的43倍,法国的200倍。美国各州虽然都开征了汽油税,但各州的税率却是大相径庭。这说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忍受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税收政策,才能既符合效率原则又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 保持税收中性是环境税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的税收水平己经较高,推行一个新的税种,尤其是在公平和竞争力影响上有争议的环境税,可能遇到较多政治和社会阻力。所以,许多国家推行环境税时,都注意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的利益,以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也使环境税的实施能顺利推进。常见的措施有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或减少收入税、劳动力税、资本税和消费税等其他税收。这一点,在我国将来整体推进的环境税改革中也应予以注意。

五、我国环境税改革的建议

针对我过环境税的问题,在一些前提条件下,我认为环境税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一)对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进行调整

1 对增值税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对采用高新技术生产的环保产品或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分别情况给予免税、减税或低税优惠; 在全国范围率先在环保和节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是对原有企业为治理污染而利用本身“三废”生产的产品或半成品, 直接作为本企业原料使用再生产其他产品的,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成本价享受扣税, 直接对外销售的, 给予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照顾; 三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等防治环境污染的国产环保设备, 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其设备总值所含进项税金可允许抵扣税, 减低企业成本, 提高其环境污染防治的积极性; 四是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规定, 以免对土壤和水资源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

2 进一步改革消费税制度。一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 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 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 二是在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 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 并对使用无污染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 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三是适当提高汽油、鞭炮等污染环境的产品的税率; 四是在税收改革远期条件成熟时, 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税额, 采用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方针征收煤炭消费税, 对清洁煤免税。

3 改革其他相关税种。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 将其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种, 使其拥有独立税种, 使其拥有独立税基; 改革车船使用税, 根据车船污染程度不同确定差别税率, 分档征收, 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并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予税收优惠; 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可以根据对环境是否友好进行一些改革。

(二)制定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1 在关税优惠政策中, 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税率; 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 减征进口关税, 降低木材及木制品、石油、天然气的进口税率。

2 顺应增值税分布转型的现实, 可将环保企业调整、产品更新、设备改造作为转型试点。对企业购置的消烟、除尘、污水、固体污染物处理等方面的环保设备的投资应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金, 从而鼓励企业购置与使用先进环保设备。

3、完善营业税中的环保措施, 对“绿色”广告业务以及纳税人转让清洁工艺技术、污染防治技术、低耗低排放技术、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以逐步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4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 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对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防治污染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对环保类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环保类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加倍扣除, 以促进该类企业技术设备的进步与技术创新。

5 尽可能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优惠政策。如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的优惠待遇。

(三)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

1 确定合理的征税范围。目前, 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 其次应把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

2 确定准确的税基。在征税环境保护税时最好是依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 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估算排放量。

3 制定适中的税率。过高的税率会影响经济发展, 过低又起不到刺激企业减少排污的作用, 为保证政府课征环境税目标的实现, 政府对单位污染物征收的环境税的税额, 应使其略高于企业采取治污措施的边际成本。其次, 由于各地区环境差异很大, 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 应实行差别税率, 具体税率的制定应根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最后, 税率应当有弹性。随着防治污染技术与设备的不断更新和进步, 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 环境税税率也应随着调整至合理水平。

4 选择科学的征管办法。根据分税制的原则, 环境保护税应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其分成比例为全国性环境治理和地区性环境治理投资比例,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评价来确定相应的税率, 对于污染范围具有区域性特点的环境问题, 可根据中央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5 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者惩处一定要严厉, 使拒缴税款和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风险远远大于其收益, 建议对上述违法行为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 实现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

(四) 针对我国基本国情,实施费改税,可以开征一些税种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一直以来都只有污染费, 在会计处理上把它作为管理费用列支.我认为环境税立法应循序渐进,逐步取消环境费。目前我国只是在部分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的含有环保因素,并没有独立的环境税种,所以我认为应当根据国家当前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首先选择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污染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种。

针对我国的主要污染源、征管水平和过去的对环境污染收费情况,在近期我国可开征水污染税、噪音税、燃油税、二氧化硫排放税和对工业生产中的废渣而征收的固体废物税。随着我国征管技术水平提高,可考虑将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难以降解再回收利用的塑料等包装物纳入固体废物税的征收范围。

1. 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的设计可以根据不同的排放对象,分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两部分。其中,针对工业废水征收的水污染税可以将企业实际排放的废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的含量呈正相关关系。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份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

2. 大气污染税

我国目前已对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的排放进行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将其改为大气污染税,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并且与大气环境监测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废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计税方法上应采取与水污染税相类似的办法,即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排放烟尘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征收。

3. 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固体废物税以垃圾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根据废物是否含有有毒物质以及处理难度和成本,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的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存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 噪音税

可借鉴国外经验,对释放噪音污染的主体征收噪音税,用以对受到噪音污染侵害的对象进行补偿。例如,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受到噪音污染侵害的居民。

5. 燃料税

燃料税是政府为给环境保护筹措资金而对汽油、液化气、煤、焦炭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的实施可以促使工业部门和居民家庭减少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同时又可以刺激新的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广泛利用。

六、结语

一个国家如果只有物质资本增加而环境资本在减少,总体资本就可能是零甚至是负值,发展就是不可持续的。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环境税在我国启动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影响我国环境税改革的因素很多,它不仅依赖于环境税措施设计的成功与否,也受环境税法律地位确立的影响,受政府管理部门将环境与税收整体考虑的意识与决心的影响。事实上它涉及到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与力度问题。如果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化,就是发展的公平性、持续性和协调性,改革现有以利益为基础的资源税,征收环境税就是对环境资源公平、持续和协调利用制度基础。我国现在就应该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目前是启动环境税改革的一个合适时机。只要我们能够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去指导我国的环境税改革,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成功。那么,实现我国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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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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