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告函

发布时间:2019-02-28 13:18:50

律师通告函

【篇一:律师通知函】

通知函

武汉统建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今向贵公司发函是为了处理本人与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代办两证纠纷的相关事宜。经与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条款了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致函如下:

2012年,本人与贵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渠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a9地块项目第xx单元xx号总面积xx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本人。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二条中,本人被要求由贵公司免费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本人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了余款,全额房款共计人民币xxxxxxxx分(¥:小写),现本人认为可以抽出时间和精力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鉴于以上情况,本人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与贵公司之间已形成的委托代办两证的法律关系。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本人郑重提示贵公司:

一、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继续履行均无异议,仅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之规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必然发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关系至此终止,贵公司不在拥有为本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理权限,且无权向本人收取有关代办税费。

二、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贵公司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协助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如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约定,交房期限满(2013

1230日)后,贵公司即构成实际违约(逾期交房),那么,将发生如下的法律后果:1、逾期在30日内,贵公司应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本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应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人民币xxxxxxxx分(¥:小写),并按已付房款的3%向本人支付违约金(xx元),因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金应增加至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即以实际损失计):本人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20131230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贵公司应该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xx/日)。

以上情况,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斟酌并谨慎处理。

幸福时代业主:xx 2013xx

【篇二:行使留置权律师通知函】

行使留置权律师通知函

青岛亿x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文x(城阳)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正x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向你公司致函如下:

二、委托人授权本律师致函你公司通知如下事项:1、依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担保法第84条、《物权法》第230条等法律规定,委托人决定自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对其为你公司加工的水产品行使留置权;2、请你公司收到律师函后5天内向委托人付清加工费;3、如你公司逾期仍没付款,由于水产品具有不易长期保管的特性,委托人将依法按照市价对留置物予以折价或者变卖(市价约9/吨);4、折价或变卖后,优先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加工费、保管费等,如有剩余将返还你公司,如不足清偿上述费用,将继续向你公司追偿。

三、青岛正x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xx,电话:1379282xxxx

山东文x(城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兴余 手机:1558986xxxx2014-9-3

【篇三:违约通知函律师拟定版本】

违约通知函

致:广东xxxx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违反《xxxxxxxx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xxxxxxxx许可使用合同》等相关资料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贵单位与本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0141119日,贵单位与本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xxxxxxxx许可使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已于20141119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方签署的xxxxxxxx许可使用合同》

第一条第8款明确约定:本人贡茶店500米范围内,不得另行再开多一家贡茶店的。但是本人最近发现在250内的地方,已经开始挂牌,准备开多一家贵单位授权的贡茶店。本人所在区域并非繁华地段,收益本身就不好,增加分店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贵单位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人多次要求贵单位不得在本区域五百米范围内授权开店,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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