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任意调整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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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任意调整员工的工资?
基本案情
小刘是某公司销售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加提成。每月固定工资为1000元,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小刘工作的前两个月是销售旺季,月固定工资加提成达到了1800元。到了第3月,小刘销售业绩明显下降,公司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口头决定将小刘的固定工资降到800元,提成由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降到按照销售额的
半年后,公司再次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口头决定,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固定工资为的工资一降再降,多次找公司交涉未果,
1%计算。
将小刘的固定工资降到700元。小刘认
1000元,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但公司所发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岀仲裁申请,
要求该公
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补发对其所欠的工资。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单方能否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项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因此,没有法定的变更
情形岀现,也没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小刘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公司就应该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的内容,则就构成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
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
对人们的行为
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
就像是一把标尺,
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
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
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
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
成为社法庭、军
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
无论是正式
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
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
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
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
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

公司是否可以任意调整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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