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2-28 12:37:39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由:某公司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二、焦点问题评析(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一)通过暗管、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构成要件和本案法律适用。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该公司在其污水处理站墙壁凿洞架设抽水泵及水管,将污水抽放到东侧水渠中,向附近无防渗漏措施的耕地林地直接排放,并在水管处覆盖盖板进行掩饰,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根据案情分析,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暗管偷排和利用渗坑违法排污的行为,环保局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作为法律适用标准。

(二)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构成要件和本案法律适用。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该公司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从处理设施沉淀池内利用水泵抽出后直接排放,同时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中的第一、第三和第四种情形,为典型的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环保局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法律适用标准。

(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构成要件和本案法律适用。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该企业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cod标准限值200mg/l,悬浮物标准限值100mg/l,根据监测报告,该企业所排污水中cod浓度1333.5mg/l,超出排放标准6.66倍;悬浮物(ss)浓度为1387.5mg/l,超出排放标准13.87倍,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环保局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法律适用标准。

(四)环境违法案件适用行政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本案中,该公司利用暗管、渗坑违法排污和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符合《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审查后,对本案责任人员实施了行政拘留。

三、办案体会

本案件为该县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件移交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体现了该县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零容忍 和铁腕治污的决心,对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整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敲响了警钟。

一直以来,作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和危机意识,过低的违法成本和高昂的污染治理费用的悬殊差距,让一些企业选择铤而走险,和环保部门玩起了 捉迷藏 ,为追逐经济效益而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忽视污染治理,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违法排污的案件屡查不止,污染问题久拖不决。201511日起新《环保法》正式实施,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实行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得企业更加明确本身在治污减排、风险防控、资源节约、达标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倒逼企业在环保方面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赢得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努力。

【篇二: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公共场所类)

——xx娱乐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1452320:03时,广安市广安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卫生监督员依法对位于广安市广安区xx路中段 广安市广安区xxx娱乐城 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自2014122日开业至今已逾三个月;陈xx、曾xx等九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收集的证据】

1、场检查笔录1 (2014523)

2、谭xx询问笔录1份(2014523) 、从业人员柏xx询问笔录1(2014523)

3、调取证据清单一份(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谭xx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租聘合同;4xx娱乐城从业人员名单;5、广安区xxxktv201412月营业记录)

4、现场拍摄的照片八张。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情况】

对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从业人员未取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分析与讨论】

一、本案程序。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法事先告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法决定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二、事实,证据。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有现检笔录、询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对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在该案件中,谭xx置的 广安市广安区xxx娱乐城 未领取任何有效法定证件,只有谭xx在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为广安市广安区xxx娱乐城、且谭x x的身份系公民(身份证号5129021971111xxxx)。违法事实的主体应当是设置者谭xx,而不应是广安市广安区xxx娱乐城。

四、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情楚,证据确凿。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设置者谭xx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事后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及《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使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适度的处罚,其操作性和适用性比较强,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启示与思考】

一、该案是广安市广安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因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经营单位须取得 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进行的多是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事实的主体认定时应注意无证经营设置者直接责任人认定原则;一是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公民作为责任主体的情况主要为无证生产经营。不论其生产经营的规模有多大,都只能以组织者(设置者)为责任主体(当事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二是无论无证生产经营者以任何名义(店招)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得将其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名义(店招)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只能以设置者(单位或个人)为责任主体。

二、目前,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人情罚、态度罚,做到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案卷合议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理由应当与自由裁量结果相关联,并在案卷中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公共场所遍布大街小巷,公共场所负责人(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公共场所负责人(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还要积极进行科学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做到有的放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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