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科

发布时间:2018-07-20 09:53:42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科

业务经办工作流程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每月1-20日为五险费用申报核定期,其中:养老、失业申报核定费用为当月参保单位应缴费用。医疗、工伤、生育申报核定费用为下月参保单位应缴费用。企业专管员携带以下手续,经社保审核后办理该单位参保职工的增加、减少业务,并同时出具《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持申报核定表到所属的地税局或指定银行缴费。

1、办理人员增加:

1)《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银川市录用职工备案证明书》(区、市各级人社局劳动合同备案)或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工资审批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手续;

3)《录用职工备案花名册》(花名册与备案书时间相符)

2、办理人员减少:

1)《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书》(区、市各级人社局劳动合同备案)或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退休工资审批表、人事部门调动手续等(备案时间与减少填报时间相符)

3)《终止(解除)职工花名册》(花名册与备案书时间相符)

二、在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3]32号)补缴范围的在职职工,单位劳资为其填写《基本信息变更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基金结算科审核盖章后经基金征缴科内部稽核审核确认,转登记科信息变更后交回基金结算科参加单位结算补费。

三、困难企业滞纳金减免审批

1、范围

1)国有、集体破产企业(法律文书或相关破产文件)。

2)困难企业(2008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和对外贸易流通企业)。

2、经办流程

1)破产企业:持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国有、集体企业经办人,到社保局服务窗口申请,经审核后办理减免滞纳金手续。

2)困难企业:企业经办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本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一季度职工工资发放表及连续3个月亏损的财务报表,填报《银川市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滞纳金免收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到市社保局服务窗口申请,市社保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由申报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手续到市就业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局审批,申报单位经办人持审批后的《银川市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滞纳金免收申请表》到市社保局服务窗口办理滞纳金减免业务。

四、缴费基数的审核录入

每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缴费基数采集期内,申报单位从社保经办员处领取纸介质或电子版的《基数采集表》,填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经职工本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进行公示,并于次月办理业务时报送经办员处进行采集,原则上一年一次。

五、在职职工死亡丧抚待遇、个人帐户一次性申领

领取者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殡葬部门出具的《殡仪馆殡葬收费发票》原件(土葬的提供街道、乡政府以上出具的介绍信);领取人及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证明双方关系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经社保局服务窗口审核,符合申领的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死亡待遇支付审批表》及介绍信,单位盖章确认后返社保局业务、财务和领取人各一份。领取人到银行开卡,每周一汇信息中心及财务核对并向银行转基金,领取人于办理手续的7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核定:每月1-20日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申报核定业务。

农民工工伤保险人员增加、减少业务办理: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附农民工招收、转入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备案花名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五险申报核定窗口拷贝《宁夏灵活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电子模版,并将电子模板内容填写完整后报送社保局申报核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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