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规范“无痛人流”手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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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7年第6期总第140期 
国家人口计生委规范“无痛人流"手术管理 
编者按
近年来,“无痛人流”手术(即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在一些地方逐渐开展起来。该 
项手术对机构、设备、药品、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手术出现意外的风险较大,个别地方已 
经出现受术者麻醉意外甚至死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群众的身心健康。不负责任的“无痛人流”广告 对群众造成误导,影响了避孕措施的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维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组织 
相关专家制定下发了“无痛人流”手术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国人 口发[2007]18号),内容主要包括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应用麻醉镇 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技术规范,对开展“无痛人流”手术的机构和科室设置、设备、麻醉药品和抢救 
药品、施术医师和麻醉医师的资质等提出明确要求,对手术适应证、禁忌证、术前准备、麻醉及手术步 骤、术后处置等手术全程的技术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施术医师必须具有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 
称,麻醉医师必须是三年以上住院医师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并明确受术者条件。现将文件全文刊 发,请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认真学习具体内容,增强风险意识,确保手术安全,切实维护群众身 
心健康。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第一部分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 (六)心电监护仪。 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七)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 
(八)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 术施行负压吸官术”服务,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口 
(九)心脏除颤器。 
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 三、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要求 
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审批程序按 (一)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 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 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开 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 
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官术的机构,应符合 规定和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获准开 (二)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 
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 

机构和科室设置要求 
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 (一)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 (二)具有术后康复室或术后观察室。 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二、设备要求 
四、人员要求 
(一)麻醉机。 
(一)施术医师。 
(二)喉镜。 
1.已取得妇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三)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或 鼻咽通气道等)。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3.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五)吸痰器(或负压吸引器)、吸痰管。 
4.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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