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管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2017-12-29 17:21:51

财税实务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管亟待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投资环境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境外来华投资的资金大量涌入,中国市场成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投资市场。但是,一些大企业利润汇出的规模却 远远小于利润规模,大量的未分配利润沉淀在境内,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大企业采取各种变相手段逃匿税款的现象,税收监管亟待加强。

在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壮大,利润规模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的流失现象各地都客观存在。根据笔者调查,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根 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这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筹划、推迟收入实现时间,进而推迟纳税期限提供了 依据。由非居民企业投资控股或独资设立的被投资企业,为了达到推迟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可能会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无限期推 迟利润分配。以湖州市为例,2013年末338户外商投资企业有未分配利润共计61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无限期推迟利润分配的现象。

二是应扣未扣税款问题。部分非居民企业采取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或被投资企业列支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变相地侵蚀居民企业的税基,导致税款流失。还有一些企业,董事会已作出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等,存在应扣未扣税款的问题。

笔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效益很好,2014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高达7.3亿,约为其注册资金的52.14倍。该公司一直未向股东进行分配,却无偿将大额资金提供给关联企业长期使用,2014年底向关联方拆借的资金余额达2.67亿元,且未收取任何回报。与此同时,企业每年进行巨额融资,形成了一边是高额利润,一边是经营性资金不足;一边是大额向外借款,一边是向银行筹资的奇怪现象。这种不通过利润分配由总公司将资金让渡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形,在实际管理中不在少数。

财税实务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管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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