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30 12:59:37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事指南

  一、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制度及程序

  开发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是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宗旨。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是开发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基本方式。十多年来,我馆通过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服务方式,收集社会需求信息、接收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为桂林市城市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查阅利用制度

  1.到本馆利用城建档案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件。

  利用本单位的工程档案,须持单位证明或城建档案移交书;利用外单位的工程档案,须出示该单位的证明。

  个人利用住房档案,须提交本人的产权证和身份证原件,如查阅他人房产的档案,须提交产权人的委托书(签名及加盖手印)、房产证及身份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要出示单位证明,说明利用的目的,并经馆领导审核批准。

  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利用有关项目档案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并经馆领导批准。

  因诉讼活动需要利用档案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明和法院的立案证明。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利用城建档案,须经相关单位介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档案的查阅须在本馆阅档室进行,利用档案过程中严禁丢失、损毁、圈点、勾划、注记、涂改、抽页、拍摄和伪造档案。

  3.需复制档案文件时,由本馆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4.机密以上等级的档案不得复制,要摘录文件内容时,须经馆领导批准。

  5.对违反规定,利用城建档案进行欺诈造假,给国家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查阅利用程序

  二、要求:

  1、档案接收整理移交工作,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如果哪一个环节手续不完备,出问题在那个环节的,当事人(责任人)负责任。

  2、接收档案后,业务员要及时审查资料,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报送单位补交资料,经多次催交仍不补报的,在规定期限内有多少资料就整理多少,缺少部分在移交时备考说明。

  3、档案从接收到移交入库,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编审,六个月内整理完毕并办理移交入库手续。

  4、科室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管理,积极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5、对玩忽职守,丢失和损毁档案的,依照《档案法》和《公务员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事指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