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发布时间:2020-04-22 14:46:39

附件3

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泰安市 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贵司泰安碧桂园一期第一标段总承包 工程现正在施工。国家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贵公司在 日向我司支付了 元的第 期工程进度款。我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已按国家规定向我司本工程的所有民工都足额发放了工资。我公司特此保证:截止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我司已全部支付了本工程所有民工工资,我司施工的本工程没有拖欠任何民工工资。我司并保证贵司支付下期进度款后,我司继续按时优先发放工人工资,保证不拖欠任何工人工资。

以上情况及保证与承诺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如发生民工到贵司或政府索要工资的现象,贵司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司并愿按照贵司统计的拖欠工资人数,以每人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在贵司拨付我司的当期或下期工程款中扣除。如进度款不足抵扣,则在结算中扣除。

各工区负责人为我司指定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每个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我司及各工区负责人在此特向贵司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贵司或政府索要工资,根据贵司统计的各工区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各工区负责人向贵司承担每人每次3000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贵司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工区负责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等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任由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特此承诺

     公司(公章)

         工区负责人(签字)

  二○     

操作指引:

1、本承诺函在施工单位领取上期工程进度款后,领取本期工程进度款前提交,要求施工单位确保领取进度款后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保证不拖欠,发生拖欠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签署本承诺函且我司按照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我司即对民工工资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我司任何时候都不应再对施工单位、民工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诺代付工人工资。

3、在施工单位签署本承诺函后,再发生民工索要工资事件时,我司应当及时将本承诺函提交给政府机关,以免除我司的法律责任,并可以根据此函追究施工单位和包工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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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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