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说房屋登记实务中的婚姻状况证明

发布时间:2018-09-08 06:32:42

试说房屋登记实务中的婚姻状况证明
作者:崔文强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6年第03

        2015917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涉台及涉及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通知出台,群众普遍叫好,从其角度出发,简化办事流程,减轻其负担,无疑对群众是一种很大的便利。但是对于一些职能部门来说,无疑却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房屋登记部门便是其中之一。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婚姻状况证明可以说是一件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明材料,只因其在审查婚姻状况,从而判断房产的归属及其性质上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此番民政部通知出台,势必会对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上造成诸多影响,笔者旨在就房屋登记中婚姻状况证明起到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和阻力等方面进行论述,同时对不再提供此证明后登记机构如何展开审查工作阐述一些观点。

        一、登记实务中婚姻状况证明的作用

        首先,婚姻状况证明作为身份证明的一种,能够理清婚姻与财产尤其是房产的关系,使得房屋产权更加清晰,便于准确开展登记业务。房屋作为家庭中十分重要的不动产,往往会被夫妻之间隐性的共有关系所掩盖,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因此,认定房屋的共有与否显然是登记机构的审核职责。不过因为种种原因,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前,产权登记簿中记载的共有关系并不明晰,加之诸多历史遗留原因,许多资料不能实现网络查询,便无法审查出卖人办理初始登记时的申请主体,因此婚姻状况证明便显得尤其必要。通过婚姻状况证明,掌握其婚姻始点及其婚姻状况,从而区分房屋的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乃至婚姻之外的属性,从而将房屋产权加以定性,认定为共有或者单独所有的性质,以准确区分申请主体。

试说房屋登记实务中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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