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3-21 09:36:26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8]266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8.10.20

【实施日期】2008.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8266号)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宿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超出省政府批复的范围,同时规划面积也超出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复的面积,因此该范围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本次批复开发区四至范围:北至环城南路、西至发展大道、南至船干渠、东至京杭大运河,总面积为22.03k㎡。

二、原则同意宿迁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总体发展目标,完善总体规划。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鉴于开发区地理位置及规划的产业结构,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严格入区项目准入门槛

开发区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鉴于规划区域水环境现状超标,必须提高入区项目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定位,非产业定位方向的新项目一律不得再引进入区。开发区产业定位为:纺织、化纤(不含粘胶纤维)、服装加工、机械电子(不含电镀)、新型建材及仓储物流(含粮食加工,不含化工仓储),禁止引进化工、电镀、制革、化学制浆造纸等非产业定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禁止的项目;印染小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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