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约(参考文本)[模板]

发布时间:2019-12-04 23:33:30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约

(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小区环境及安全,保障业主及停车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机动车辆的停放及其管理。本管理规约对本小区全体业主和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本小区的驾驶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机动车辆,是指燃油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等。

第四条 本小区经业主大会认可并授权的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主体为 (以下简称“停车管理服务主体”)。

第五条 本小区机动车辆停车场(位)及设施包括:

(一)小区内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

(二)小区内地下停车场(人防地下室)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地面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三)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库;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

(五)

第六条 小区交付使用后,配建的既有机动车辆停车场(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授权,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可以统筹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场(位)。停车位应划设明显标线,并标明停车位编号。但在小区内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停车场(

(一)妨碍机动车通行或占用体育健身场地、绿化、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医疗救护通道及无障碍通道等,影响行人和其它车辆正常通行。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部位;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

(四)距离消防栓三十米范围以内;

(五)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场地及部位。

第七条 本小区机动车辆停放实行登记管理和自动识别管理制度。

(一)已购买地下停车场车位的车主,应联系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办理停车位申请使用手续;

(二)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应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进驻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信息录入到小区停车管理系统;

(三)未到停车管理服务主体登记车辆信息的车辆由停车管理系统自动识别,进入小区时按外来车辆登记放行;

(四)

第八条 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应按下列方式分配停车位:

(一)分配的停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划定的停车位总数;

(二)业主优先;

(三)业主的首辆车优先;

(四)申请停车位的时间顺序;

(五)入住本小区的时间顺序;

(六)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小区须遵守本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一)车辆进入小区应按交通指引标识行驶,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限定的速度,不鸣喇叭,不开远光灯,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先出后进,礼让行人;

(二)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现场秩序维护员指挥,按位停放(或自行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不跨位、跨线停车,车头朝向规定方向,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禁停道路;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不得在小区内试车、练车,不跟随其它车辆进出车场;

(四)登记个人产权或使用权车库(位)停放的车辆不得长时间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

(五)临时进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严禁车辆在小区道路交叉口停放;

(六)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车主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如需承担车辆保管义务,由车主与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另行协商签订合同约定;

(七)停车场只作车辆停放之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堆放杂物;

(八)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的车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停车管理服务主体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

(九)9人座及9人座以上客车、各类货车未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主体许可,不得进入小区,并不得在小区内过夜停放;

(十)在车场内行车必须注意安全,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车主如违反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小区停车管理服务主体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管理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公共停车场(位)停车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二)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可按车库(位)的个数或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个人产权或使用权车库(位)物业服务费标准:

(三)车辆停放收费应当出具专用票据,票据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税收的管理规定。

(四)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公务执法用车及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十一、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应当制度齐全,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并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十二、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并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停车场服务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停车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工作中应礼貌用语、文明服务,积极引导车辆安全驶入指定车位停车,提示并检查车主锁好车门窗,做好停车场的日常安全巡逻工作;熟悉停车场的建筑设施及固定车位的情况,并对停车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认真检查,保持正常使用状态,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好社会性事件、事故,坚决阻止装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十四、小区道路及停车场发生交通等意外事故或接到交通意外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停车管理服务主体相关负责人报告,停车场服务管理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现场,并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十五、停车管理服务主体可以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相应的停车管理制度,并由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十六、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于 日通过并施行。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约(参考文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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