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07:05:0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8]184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7

【实施日期】2008.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1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直接挂钩。

第三条 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各市、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综合管理。

省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政策,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省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后,向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以及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申报材料应当在本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负责。初审是依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市、县报送的中、高级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组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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