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业务指引(零售药店2013年版)
发布时间:2015-06-01 23: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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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业务指引
(2013年版)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
前 言
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流程
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流程:
三、相关注意事项
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药品经营的实际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不是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必须提供使用营业场所的合法依据,以实际现场检查测量为准。定点零售药店应有24小时售药标志、门铃。
2.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必要的药师、药士各2名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即至少具备4名以上工作人员(包括药师、药士在内),其中药师和药士总人数必须不少于4名,且药师必须2名以上。并提供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受理凭证。
3.零售药店所有药品要有合法进货依据,销售进口药品要有进口批文。现场考核时应抽查部分药品,需当场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法进货单据。
4.零售药店不能超范围经营日用品、预包装(散装)食品、农副产品等。
5.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安装光纤,系统软件购买协议。
6.行政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现场考核时,建议会同当地社保经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7.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另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医院等级的,应在批准变更后的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定点零售药店资料变更暂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确定部门名单
一、问:如何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答: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可到网站下载或当地办事窗口领取。
二、问:除填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外,还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药学人员的人员名册(包括参保号、姓名、性别、年龄、人员类别、职称、进入本单位工作时间)、工资签收表以及工作时间表;指定医保专门负责人资料及联系电话;
(五)在职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聘请退休人员要提供聘书复印件和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受理凭证),法人代表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
(六)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年报表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营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报表;
(七)药学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药品收费清单样式,经营的所有药品目录;
(九)不小于80平方米面积的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并提供使用营业场所的合法依据;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问:定点药店资格审查结果何时、以何形式公布?
答:(一)自药店提交《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交齐上述有关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当地人社部门将到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并通知其是否受理定点资格申请。
(二)对已受理申请的药店,当地人社部门将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当地人社部门将发出定点资格确认通知。
(三)自药店收到资格确认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当地社保部门将与之签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并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
四、问:取得定点资格后,以后每年还需要年检吗?
答:要进行年度考评。当地人社部门每年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服务质量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零售药店是否继续具备定点资格。对于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当地社保部门与零售药店续签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江人社发〔2010〕73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促进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充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供应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经营三个月以上。
(二)必须有以下药品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药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服务公约及服务承诺。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能解决药品经营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并对此负责。配备必要的药师、药士各2名及相关的管理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有在岗工作的药师和药士至少各1名。营业人员必须取得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西药)职业资格证书。
在职人员必须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
(六)能够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具备为参保人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的能力,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安装24小时售药牌及门铃。
(七)药店用于药品经营的实际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
(八)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电脑管理,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施(包括打印设备,能即时打印社会保障卡消费药品收费清单)。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药学人员的人员名册(包括参保号、姓名、性别、年龄、人员类别、职称、进入本单位工作时间)、工资签收表以及工作时间表;指定医保专门负责人资料及联系电话;
(五)在职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聘请退休人员要提供聘书复印件),法人代表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
(六)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年报表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营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报表;
(七)药学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药品收费清单样式,经营的所有药品目录;
(九)不小于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并提供使用营业场所的合法依据;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保证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对提供虚构、篡改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1年内不受理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第七条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资料对零售药店进行核查。合格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形式,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违约责任、服务协议的中止或终止条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服务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服务协议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事宜。服务协议期满未办理续签手续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处方外配方管理制度,按照审方、配方和复核的程序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指导参保人用药。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外配处方要有西药师(或中药师)审核签字,连同专用收据或发票存根、给付药品收费清单,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严禁以物代药或以他种药品充代,对非社保药品目录用药要分开核算。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自觉接受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日常监控和检查,有义务按检查要求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账目清单(含计算机数据)等。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名称、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变更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人员人员变更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如不办理或逾期办理变更手续的,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定点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因故暂停营业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吊销或暂停营业之日起终止服务协议,标牌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药店药师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连续三次发现无药师在岗的定点零售药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协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要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或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不依照处方调剂、以物代药、允许参保人用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余额提现金、以其他物品充代,或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或转离本店使用社会保障卡POS机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视情节轻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定点协议,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和擅自安装POS机的零售药店,从违规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受理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及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社保字〔2000〕41号)同时废止。
7.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药学人员的人员名册(包括参保号、姓名、性别、年龄、人员类别、职称、进入本单位工作时间)、工资签收表以及工作时间表;指定医保专门负责人资料及联系电话;药学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在职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聘请退休人员要提供聘书复印件和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受理凭证),法人代表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
(四)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年报表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营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报表;
(五) 药品收费清单样式,经营的所有药品目录;
(六) 不小于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并提供使用营业场所的合法依据;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